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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金嘉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福县金鑫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安福县武功山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金嘉纸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石溪头。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金嘉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金嘉纸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金嘉纸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9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金嘉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州支行的存款帐号:x(只收不付)予以冻结。现因冻结期限将至,需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江西金嘉纸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州支行的存款帐号:x(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2010年4月29日至2010年10月28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剑云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颜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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