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晓宝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龙事达建设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4-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0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晓宝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国忠,上海市沪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事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某1029弄X号13A。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在上海陆海建设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晓宝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事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事达公司)、被告上海高校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校监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5年3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校监理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同年4月1日、4月19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国忠,被告龙事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专业生产轻质隔热夹芯板及其制品、配件等建筑材料。该产品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多次被评为上海名牌产品。2003年4月,被告龙事达公司中标改建上海理工大学北校区小吃广场工程(以下简称:理工大学小吃广场工程)。被告龙事达公司在其编制的投标确认书中确认使用的彩钢夹芯板和彩钢瓦楞板的注册商标均为“晓宝”牌,但被告龙事达公司并未购买原告产品,而是采用伪造原告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并伪造购买原告生产的彩钢夹芯板、彩钢瓦楞板买卖合同等手段,将其他品牌的产品冒充原告产品用于理工大学小吃广场工程。被告龙事达公司的上述行为,于2004年6月11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以下简称:杨浦工商局)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被告龙事达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龙事达公司:1、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2、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3、赔偿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4、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5、依法收缴被告龙事达公司伪造的原告产品合格证、公章和合同章。

被告龙事达公司辩称:其对原告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及杨浦工商局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龙事达公司同意就其侵权行为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但被告龙事达公司认为其已经支付了行政处罚金人民币(略)元,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其赔偿人民币50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图形及汉语拼音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轻质隔热夹芯板。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1992年10月10日起至2012年10月9日止。商标注册证号为第(略)号。

2003年4月26日,被告龙事达公司为投标理工大学小吃广场工程向上海理工大学出具投标书,该投标书载明工程所用的彩钢瓦楞板、彩钢夹芯板均为“晓宝”牌。嗣后,被告龙事达公司中标承建理工大学小吃广场工程。2003年7月,被告龙事达公司从上海方舟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公司)购得工程所需的彩钢瓦楞板、彩钢夹芯板共计1869平方米,金额共计人民币(略)元。被告龙事达公司将上述方舟公司产品实际使用于理工大学小吃广场工程。2003年9月,被告龙事达公司在向上海理工大学递交的工程竣工材料中,使用了伪造的“晓宝”彩钢夹芯板合格证,《晓宝压型钢板质量保证书》、《晓宝彩钢夹芯板质量保证书》及其与原告之间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等材料,将其实际使用的方舟公司产品冒充原告生产的彩钢瓦楞板、彩钢夹芯板,与上海理工大学结算工程款。被告龙事达公司在上述伪造的材料中均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在“晓宝”彩钢夹芯板合格证上标有“”注册商标,被告龙事达公司还将其伪造的原告公章、合同章使用于上述质量保证书及合同中。2004年6月11日,杨浦工商局对被告龙事达公司使用上述伪造材料,将方舟公司产品冒充原告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被告龙事达公司人民币(略)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第(略)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龙事达公司2003年4月26日理工大学小吃广场工程投标书、龙事达公司2003年9月理工大学小吃广场工程竣工资料(包括“晓宝”彩钢夹芯板合格证、龙事达公司工程材料报审表、《晓宝压型钢板质量保证书》、《晓宝彩钢夹芯板质量保证书》、《工业品买卖合同》)、杨浦工商局沪工商杨案处字(2004)第(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浦工商局于2004年4月27日、29日、5月20日对龙事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某作人员、方舟公司工作人员所作的四份询问笔录、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系“”图形及汉语拼音组合商标的注册人,其合法权益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任何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告龙事达公司在理工大学小吃广场工程款的结算过程中,明知其实际使用的系方舟公司生产的彩钢瓦楞板、彩钢夹芯板,依然伪造了“晓宝”彩钢夹芯板合格证,并在该合格证上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被告龙事达公司的该种行为,属于在商业活动中,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告龙事达公司的该种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龙事达公司在其伪造的“晓宝”彩钢夹芯板合格证、《晓宝压型钢板质量保证书》、《晓宝彩钢夹芯板质量保证书》、《工业品买卖合同》上均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且伪造了原告的合同章、公章。被告龙事达公司的该种行为属于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引人将方舟公司产品误认为原告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被告龙事达公司应当就其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依法收缴被告龙事达公司伪造的原告产品合格证、公章和合同章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诉请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本院难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均不包括赔礼道歉,且在本案中原告亦未提供因被告龙事达公司的侵权行为使原告商誉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龙事达公司就其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但被告龙事达公司在庭审时明确表示愿意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龙事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额可以按照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损失计算,并且应当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本案中,被告龙事达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原告生产的彩钢瓦楞板、彩钢夹芯板正常使用于理工大学小吃广场工程所获得合法利益的损失。故原告因被告龙事达公司侵权所受损失,应当按照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原告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被告龙事达公司在理工大学小吃广场工程中共计销售、安装了人民币(略)元的彩钢瓦楞板、彩钢夹芯板,但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彩钢夹芯板、彩钢瓦楞板成本、销售价格表并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被告龙事达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原告销售彩钢夹芯板、彩钢瓦楞板的单位利润,本院难以查明。故本院根据被告龙事达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金额、原告商品的声誉、该类商品的一般获利情况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用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龙事达公司在本案中的赔偿数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龙事达建设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上海晓宝轻质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上海龙事达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原告上海晓宝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上海龙事达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上海晓宝轻质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

四、对原告上海晓宝轻质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由原告上海晓宝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87元,由被告上海龙事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4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芮文彪

代理审判员王辰阳

代理审判员何渊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申静芬

书记员黄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