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翟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王某乙,女,45岁。

诉讼代理人王某根,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翟某,曾用名翟X,男,55岁。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艳菊、宫宝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及辩护人韩某某、被害人王某乙及诉讼代理人王某根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4日被告人翟某将户名为翟某义的一处两间房小院以x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隐瞒了该房产已在2003年6月10日被尉氏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归丁XX所有的事实,并按照买卖协议的约定收某了王某乙首付现金x元。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翟某将该房产过户给其前妻丁XX。事后丁XX将该房屋收某,王某乙多次找被告人翟某追要房款,翟某不予退还。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翟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证人王XX、翟XX、丁XX、韩XX、仝XX等人的证言;4、书证:买卖协议、收某、尉氏县房屋产权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尉氏县人民法院(2003)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尉氏县房产所房屋产权申请证明表及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二份(2002年5月8日一份,2010年5月14日一份)、买卖协议及收某条、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襄公拘字(2006)X号拘留证、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07)襄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8)襄刑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襄垣县看守所襄公放字(2007)X号释放证明书;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望依法惩处。

被告人翟某辩解,我收某二粉x元买房款是事实,本人认罪。但我已与2010年7月5日在我家退还王某乙x元,由我当日在尉氏县公安局出具的保证书证明,况且当时公安干警仝XX,当事人王某乙均在场,否则他们不会让我出具x元的保证书,而存于公安卷宗中。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韩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翟某与王某乙之间的买房纠纷,系一般的合同纠纷,应宣告被告人翟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0日被告人翟某与妻子丁XX协议离婚,位于XX县XX街房屋所有权人为翟某义的住房一套归丁XX所有。2010年4月4日在丁XX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翟某隐瞒该房屋归丁XX的事实,并与王某乙订立了买卖协议,将该房屋以x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收某王某乙首付现金人民币x元,其中x元因为翟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翟某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乙使用。丁XX知道后,在告知王某乙该房屋归其所有的同时,在翟某的配合下,于2010年5月14日在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给丁XX。王某乙被迫从该房屋中搬出,要求被告人翟某退还x元房价款,翟某拒绝。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翟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4月4日与王某乙订立买卖协议,将坐落在XX县城XX街的一套房屋以x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收某王某乙首付现金人民币x的事实;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明2010年4月4日与翟某订立买卖协议,购买翟某XX街的房屋一套,价款x元,首付x元;翟某隐瞒了该房屋归丁XX所有的事实,后因丁XX主张权利,翟某于2010年5月14日将该房屋过户给丁XX,其被迫从该房屋中搬出,翟某拒绝退还首付房价款x元;翟某出具x元的保证书,本人不在场,不知情,翟某没有退还x元等事实。3、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2010年4月4日在翟某XX街的房屋内,其姐王某乙与翟某订立买房协议,首付价款x元;翟某说房子是他的,隐瞒了该房屋离婚时归其妻丁XX所有等事实。4、证人丁XX的证言,证明2003年6月10日协议与翟某离婚,坐落在XX县城XX街的一套房屋归其所有,经法院予以确认。翟某处理该房屋其不知道,其也没有让翟某处理该房屋,其也没有收某购房款;2010年5月12日经其申请,该房屋已于2010年5月14日过户在其的名下等事实。5、证人仝XX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5日在公安机关翟某自己说已还给王某乙x元购房款,根据翟某自己所说的情况让其出具了一个月内全部还清的保证书;翟某是否还款其没有经手,只是听翟某自己说的;且写保证书时王某乙不在场等事实。6、证人翟XX的证言,证明其父翟某处理XX县XX街的房屋其母丁XX不知道的事实。7、证人韩XX的证言,证明翟某瞒着丁XX将XX街的房屋卖给其妻王某乙,丁XX知道后不愿意,翟某又将该房屋过户给丁XX;多次向翟某讨要x元房价款,翟某一再推托,不予退还的事实。8、尉氏县人民法院(2003)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证明位于XX县XX街住房一套归丁凤梅所有的事实。9、尉氏县房产所房屋产权申请证明表及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位于XX县XX街原所有权人翟某义的房屋一套,于2010年5月14日变更房屋所有权人为丁XX的事实。10、买卖协议及收某条,证明翟某已将XX街的房屋一套卖给王某乙,收某王某乙首付现金人民币x元的事实。11、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襄公拘字(2006)X号拘留证、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07)襄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8)襄刑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襄垣县看守所襄公放字(2007)X号释放证明书等证明,被告人翟某因涉嫌诈骗于2007年5月25日被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14日被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2007年12月21日被告人翟某被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看守所释放;2008年3月6日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翟某的缓刑判决开始执行等事实。12、被告人翟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翟某的身份和年龄等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且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翟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翟某关于已退还被害人王某乙x元的辩解,王某乙予以否认,仝XX只是听翟某自己说,仝XX没有经手,王某乙没有在场,不能证明还款的事实,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辩解不予支持。由于被告人翟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其中x元未能得逞,属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07)襄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翟某缓刑四年的判决。

二、被告人翟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执行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鑫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孙军玲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赵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