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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略)公安局北京路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2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安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树藻、徐承敏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肖某担任记录。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芳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自2006年以来,在湖南省衡阳市以“连锁销售”为名,并以“香港腾飞国际贸易公司”名义开展传销活动,发展成员。到2009年1月,被告人刘某直接发展下线3人,间接发展下线1000余人,传销产x。传销的产品为西服、化妆品。在多数情况下,参加传销组织的人员只填写产品购单(称自选组合装),不交付实际产品。加入传销组织至少要购一份产品,第一份产品费用3800元,购买多份的从第二份起每份为3300元,交钱加入后,才有资格介绍他人加入,将其发展为自己的下线,下线购买的产品人数可累计到上线名下。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模式经营,“五级”即将传销人员按业绩分为:实习业务员(E级),业务组长(D级),业务主任(C级),业务经理(B级),高级业务员(A级)。凡加入传销的人员购买了1至2份产品成为实习业务员,传销人员本人及下线累计销售产品3至9份产品成为业务组长,销售10份至64份产品成为业务主任,销售65至599份产品为业务经理,销售600份以上产品为高级业务员。“三阶制”即:①从实习业务员到业务组长再到业务主任,只按销售产品份额达到就可以晋升,没有其他附加条件。②从业务主任到业务经理需要两个条件,一是销售产品份额必须达到;二是必须培养出两名直接业务主任。③从业务经理到高级业务员,也需要两个条件:一是销售产品的份额必须达到;二是必须培养出三名直接的业务经理。该组织利益分配是:1,直接提成是每销售一份产品,实习业务员得利570元,业务组长得利760元,业务主任得利1140元,业务经理得利1596元,高级业务员得利1976元。2,间接提成是每销售一份产品,业务组长得利190元,业务主任得利380元,业务经理得利456元,高级业务员得利380元。除此之外,高级业务员还获得0.5%至3%的效益分红。

自2006年4月以来,被告人刘某其伞下累计购买产x`@,非法经营438.24万元,已成为该组织第三代高级业务员(A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绘制的组织体系图;赵勇、刘某、薛太君等二十九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伞下佣金表、业绩统计表、佣金表、奖金分配表等;伞下网络图,银行取款凭证,银行查询资料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明文禁止的非法传销活动,其非法经营数额43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安国

人民陪审员李树藻

人民陪审员徐承敏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肖某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原为(三)项,1999年刑法修正案修改】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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