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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彬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略)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略)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某某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申请人杨某某撤销了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结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宝善

审判员杨某志

审判员徐春宁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池西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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