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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席某某与被执行人(略)第四村民小组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彬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略)第四村X组。

负责人王某某,系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某某与被执行人(略)第四村X组(2010)彬执字第x号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08)彬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2008年11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略)第四村X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略)第四村X组给付申请执行人席某某征地补偿款8915元,承担受理费246元,申请执行费50元。2009年4月28日因被执行人(略)第四村X组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2010年3月12日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略)第四村X组已履行了全部案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宝善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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