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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江某,男。

被告刘某,女。

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被告长期在外赌博,结婚13年来,原告尽力教育,但是被告累教不改,后来赌博欠帐太多,被告就先后用原告的“房产证”和“工资卡”作抵押还帐。并于2008年1月2日离家外出打工已3年多时间,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小孩,后因被告经常赌博打牌,在外欠债于2008年1月2日外出至今未归。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陈述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结婚证复印件2份,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2、辰溪县X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实被告外出未在该社区居住的事实;

3、证人李某、段某、吴某某的证言原件各1份,证实被告长期赌博打牌,夫妻为此经常吵架,被告并于2008年1月2日外出与原告分居的事实;

4、本院(2010)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原件1份,证实原告向本院起诉某求与被告离婚,2010年9月15日原告撤回起诉某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被告长期赌博打牌,导致夫妻间经常吵架,并长时间分居,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钟广应

审判员刘某山

人民陪审员谢爱国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雪婷

附相关条文: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某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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