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朱某某与徐州矿务集团工贸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乾,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矿务集团工贸中心

委托代理人张兴才,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徐州矿务集团工贸中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乾,被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工贸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兴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7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8年在徐州矿务局高岭土开发公司工作,1999年4月担任徐州维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因公司经营问题,原告2000年9月即待岗在家。被告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徐矿司工贸【2007】X号“关于解除朱某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为:“朱某某…于1971年10月参加工作。用工性质为全民合同制职工。所在单位已关停多年,朱某某同志属无岗人员,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2006】X号文件精神有关规定,经工贸中心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解除朱某某同志劳动合同”。被告认为其于2007年5月28日、7月13日以特快专递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给原告,后又安排人员于2007年8月6日晚到原告家中送达,但未提交有效送达的证据。原告则认为系2007年12月27日在被告处领取该通知书。原告的各项社会保险系由被告缴纳至2008年1月份,其养老保险仍是由被告缴纳至今。

原告对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遂向徐州市九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效并予以撤销,并按400/月支付原告自2000年9月至今的生活费。2008年5月6日,徐州市九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九劳仲案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裁决,遂于2009年5月25日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7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系依据徐州市人民政府【2006】X号文件,该文件第(十六)条“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中规定有:“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7月1日起,除企业办理的“内退”人员外,不在岗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企业改制而引起的遗留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依法不予受理。原审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

上诉人朱某某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本案不适用徐州市人民政府[2006]X号文件,因为该文件是针对市属企业下发的,而被上诉人是省部属企业,不受该文件调整;2、被上诉人没有进行企业改制,本案不属于企业改制引起的遗留问题;3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徐州矿务集团工贸中心答辩称:1、徐州市人民政府[2006]X号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被上诉人不适用该文件调整,本案确实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2、被上诉人的企业改制一直在动态的进行,上诉人被清退是在政策调整下因企业改制而产生的结果。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某某是在1997年7月1日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朱某某也是在2007年7月11日被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本案中的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均发生于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之间,而从本院查明事实来看,被上诉人作为独立的法人自1996年11月26日成立之日至其对上诉人朱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并未进行国家政策调整下的企业产权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其作出的徐矿司工贸【2007】X号“关于解除朱某某劳动合同的通知”,所依据的徐州市人民政府【2006】X号文件精神与双方纠纷的实质性内容并不相符,故原审法院以双方纠纷属于企业改制而引起的遗留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显然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单雪晴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