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刘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某太,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普庆光,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刘某丙,男,成年,汉族。
原审被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西公司)、原审被告刘某丙、刘某丁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08)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乙、被上诉人豫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普庆光、原审被告刘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刘某丙经传唤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08)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刘某甲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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