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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钟某某与被上诉人南昌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人:刘宗云,系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红虹,系江西博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上诉人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钟某某丈夫万教生系原南昌县沙石管理站职工,1978年10月,南昌县沙石管理站办公大楼落成,由时任领导安排钟某某全家居住在该办公大楼二楼东第三间房屋至今。1994年上半年钟某某丈夫病故。钟某某一直居住该房至今。2007年9月,南昌县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南昌县沙石管理站并将沙石管理站办公大楼(位于南昌县X镇市X巷X号)划归南昌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2007年10月,南昌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取得了该栋办公大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用途为“办公”。嗣后,南昌县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多次要求钟某某搬出房屋,钟某某以未享受房改待遇为由,拒绝搬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2010年4月1日前钟某某自行搬出本案争议房屋,费用自理。

第二、2010年4月1日双方到场,并由物业中心指定权威机构进行面积测量,被上诉人将该房屋原址拆除重建,并在三楼相应位置,返还相同面积的住房(含厨房、卫生间、铝合金外窗、入户门,水电到门口)予上诉人。

第三、被上诉人在一年(从2010年4月1日起到2011年4月1日)之内将该房屋建成,并交付给上诉人,逾期则要承担上诉人房租费。

第四、交房之日钟某某一次性付清贰万元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负责办理该屋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办证的相关税费等费用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在2011年国庆节前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予上诉人。

第五、上诉人在本案争议大楼一楼的储物间,被上诉人同意在新建的三楼返还4.5平方米给上诉人。

第六、一审诉讼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钟某某承担50元,应退回钟某某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达和

审判员龚燕

代理审判员曹渊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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