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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与上诉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肖某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戊。

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以上六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建庄,系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该医院市场营销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迅炜,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殷某某与上诉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肖某权纠纷一案,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及双方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殷某某的丈夫,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的父亲李某启因哮喘于2005年9月11日入住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治疗,2005年9月19日死亡。2005年9月30日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甲方)、李某启、李某乙(乙方)就李某启在住院治疗上存在不同意见,达成协议。主要约定: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费用8000元,以示精神安慰。甲方将乙方住院押金2000元返还乙方,押金条交由甲方。乙方不再对住院费用进行主张,双方不得再向其他任何部门要求处理,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李某乙作为乙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字确认。2008年3月份,李某乙方发现在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的核心制度封面、宣传栏以及网页等在宣传其呼吸内科的附图上,有李某启的肖某。李某乙等人认为李某启的死亡是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过错行为造成的。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在未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不顾客观存在的事实,私自将李某启治疗时的照片,作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治疗成功的范例广泛宣传,严重伤害了李某乙等人的感情,给李某乙等人造成了精神伤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停止使用李某启的肖某并赔偿精神抚慰金6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宣传资料上所附照片上的患者,面目清晰,与患者相识之人,能明确认出为李某启,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未征得李某乙等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李某乙等人亲属生前就医时的照片,构成侵权,给李某乙等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应予赔偿,但该宣传内容主要是医院呼吸内科以及拥有设备的先进性,并且考虑到医院系公益单位,故赔偿数额酌定为6000元较为适宜。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辩称没有侵犯患者的肖某权,照片中不是患者单独存在以及照片中的患者不是李某乙等人亲属的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赔偿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殷某某精神抚慰金60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二、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李某启的宣传照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殷某某负担600元,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负担700元。

宣判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殷某某与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殷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虽然是公益性单位,但是其更是本案的侵权人,其所作的宣传是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广告宣传,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的侵权行为给上诉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一审法院判决由其赔偿上诉人6000元太低,应依法改判由其赔偿x元。

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上诉称:李某乙等人所指的侵权照片中,患者头戴呼吸机,看不清面目,不是李某乙等人的亲属,上诉人没有使用李某乙等人亲属的照片。另外,上诉人是公益性质的医院,为了科室简介使用图片,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审判决就判令上诉人给付6000元精神抚慰金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宣传资料上所附照片上的患者,面目清晰,与患者相识之人,能明确认出为李某启,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在未征得李某启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李某启生前就医时的照片,构成侵权,给李某启亲属李某乙等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应予赔偿。该宣传内容主要是医院呼吸内科以及拥有设备的先进性,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系公益单位,原审法院判决赔偿6000元是适当的。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殷某某及上诉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殷某某负担600元,上诉人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的负担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俊叶

审判员胡宏战

审判员蔺建华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孙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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