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乙与王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丙,女,58岁,汉族。

被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赵某乙与被告王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晓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乙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丁辩称,婚前原、被告经常交往,婚后也没有大的矛盾发生,在此期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更说明了双方感情是比较好的,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愿意主动做和好工作。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某丁某。2010年双方一起外出务工,因被告挣的钱少双方发生矛盾。2011年7月2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作为区分界线。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婚后又生育了一女,已组成了完整的家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法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应多照顾被告,被告亦应多关心原告,双方多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关心。为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家庭的和睦及社会和谐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乙要求与被告王某丁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原告赵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晓坤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武晓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