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呈贡县雨花街道办事处雨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呈贡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法定代理人郭某,系上诉人王某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赵忠文,云南众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呈贡县X街道办事处雨花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呈贡县X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呈贡县X街道办事处雨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

负责人耿某某,该居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呈贡县X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呈贡县X街道办事处雨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呈贡县X街道办事处雨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以下简称第四居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2009)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确认:原告王某某的母亲郭某是被告第四居民小组的居民,其从云南师范大学就读毕业后,经呈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配到县教育局工作,后被安排至呈贡县X乡中心学校任教,工资从2007年9月起执行。原告王某某的母亲郭某工作后,其户口未迁入工作所在地,仍然在被告居委会二组。原告的父亲系呈贡县政府公务员,系非农业户口。原告王某某X年X月X日出生,于2007年4月9日随母亲落户于被告第四居民小组。近年来,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告居委会的土地被部分征用。被告居委会的居民均分配到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原告出生落户后,2007年被告居委会的居民人均分得土地款100元,已分配原告;2008年3月22日人均分配土地补偿款x.20元,被告没有分给原告,原告为此起诉,经一审法院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由被告支付给原告上述土地补偿款x.4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08年11月16日和2009年3月23日被告居委会分别向本居委会居民人均分配土地补偿款x.41元和6040.20元时未分配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未分配给其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原告王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由被告支付2008年11月土地补偿款x.41元及2009年3月土地补偿款6040.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上述确认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被告居委会和第四居民小组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有权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的分配方案。其制定的《雨花社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程序合法,内容也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是否具备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否享受被告居委会居民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户口只是认定其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之一,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必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有户口外,还应当依赖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或其他收益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本案原告王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其身份关系主要依据父母的身份关系确定,原告的生活依赖其父母的工资收入,并不以土地收益为生活来源,其不具备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不享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原告认为被告不予分配其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并要求被告分配其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的答辩主张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以“上诉人的身份关系主要依据父母的身份关系确定”为由,判定上诉人不具备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最终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首先,上诉人自X年X月X日出生落户时即为被上诉人居民,取得被上诉人居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权益。之后以居民组织成员的身份参加了居委会2007年的土地款分配和2008年3月22日的土地款分配,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其次,上诉人取得被上诉人居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即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处分,非经上诉人的自愿申请或者法定程序剥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取消或剥夺。上诉人未成年前虽然生活上依赖于父母,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独立的,不因父母的身份关系发生变化而变化。一审判决以上诉人父母身份关系的转变为由剥夺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错误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改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l、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居委会、第四居民小组共同答辩称:1、被上诉人自2005年现代新昆明呈贡新区建设土地被政府征用,被上诉人根据法定程序制定了本集体的《雨花社区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属自治范畴,且未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上诉人称其自落户时即为被上诉人居民,取得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权益。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原因有:一是现在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和非农界限,户口迁移频繁,只要有住房或是有亲属的,不管是老干部退休还是亲属之间的投靠,都可以将户口迁过去,按照上诉人的说法,是不是这些人只要户口迁入被上诉人处,便也享有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所有权利,照这样,那么土生土长的被上诉人的居民的权益谁来维护二是户口不是唯一决定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因素,还应考察是否取得承包土地,是否以土地收益为其生活来源,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等因素。上诉人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是父母,上诉人的父母均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国家财政工资,上诉人的生活来源依靠父母的工资收入,而并不依赖被上诉人的土地,与被上诉人并未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不具备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上诉人曾就土地补偿款分配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土地补偿款,这是事实,然而导致法院作出该判决,恰恰是上诉人隐瞒其父为呈贡县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其母为全额财政拨款的教师重要事实的结果。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诉辩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主张能否成立。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诉人的父亲现为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母亲为学校教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外,二审经审理确认的其余事实与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王某某是否具备被上诉人居委会、第四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经审查,上诉人的户口落在被上诉人处时其母亲仍属于被上诉人第四居民小组的居民,但自2007年9月起,其母亲到吴家营乡中心小学任教后领取了相应的工资,已经不再以土地收益作为其经济来源。另查,上诉人的父亲系政府公务员,同样不以土地收益作为其经济来源。因此,上诉人的父母均无需以土地收益作为其经济来源,而上诉人目前系未成年人,其生活来源于父母,并不直接依赖于土地收益。因此上诉人户口虽落于被上诉人处,但其并不以被上诉人的土地收益为生活来源,其并不具备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不应享受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其要求被上诉人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另案生效判决给予上诉人土地补偿款的问题,经审查,生效判决中并未确认上诉人的父母均不以土地收益为生活来源的事实,与本案不是同一确认的案件事实,因此本案不应以另案生效判决作为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4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莉

审判员杨某亮

审判员万绍敏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吴自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