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良启,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5日晚18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豫x号“跃进”牌货车沿遂景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KM+240M处时,在躲避前方四轮拖拉机的过程中,与骑自行车相向行驶的阳丰乡X村夏庄村民魏明坤相撞,造成骑车人魏明坤当场死亡。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被害人魏明坤的家属已取得x元的经济赔偿并对被告人赵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史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及被告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遂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条、证明,被告人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报案,并滞留现场等候处理,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在案发后已全部得到赔偿,被告人赵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2011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礼芳

审判员吴剑

审判员魏彦琴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何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肇事罪 赵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