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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被告李x离婚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张xx、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

委托代理人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丁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李x、委托代理人郜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相处时间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致使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吵架。2011年2月19日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带着婚姻期间二人的共同储蓄共计x余元回到在自己娘家,时至今日未归并拒绝接听原告电话。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x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且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虽然生活中可能出现过矛盾,但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原告所提出的离婚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况且不存在我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关于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董某与被告李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丁钉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恳栨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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