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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沉陷区工程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直某某,男,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邵波,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沉陷区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李某,该项目部经理。

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直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金枝、邵波,原审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沉陷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并漏列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赵亚静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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