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宋某丙犯绑架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系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诉讼代理人刘志,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丙犯绑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刘志、被告人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宋某丙与宋某平预谋后,宋某平先以给宋某甲买炮玩为由,将宋某甲(六岁)骗出村,被告人宋某丙与宋某平二人将宋某甲绑架到长葛市X街村崔松明家,后被告人宋某丙多次打电话向宋某甲之父宋某乙索要现金10万元赎人。宋某乙报案后,许昌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宋某丙抓获,并成功将宋某甲解救。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请依法惩处。

由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共计物质损失4320.9元。

被告人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宋某丙与宋某平预谋绑架本村宋某乙的儿子宋某甲索要财物,后宋某平先以给宋某甲买炮玩为由,将宋某甲(六岁)骗出村,被告人宋某丙与宋某平二人将宋某甲绑架到长葛市X街村崔松明家,后被告人宋某丙多次打电话向宋某甲之父宋某乙索要现金10万元赎人。宋某乙报案后,许昌县公安局2009年1月14日晚将宋某甲解救。

另查: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花医疗费329.4元。

2、被告人宋某丙于2009年1月15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宋某丙供述:2009年1月11日上午,我和我二女儿宋某平商量绑架的事,让她以买炮为由把邻居宋某乙的儿子宋某甲骗出来,向他家要钱。开始我女儿不愿意,我对她说只要把金科领出来就行了,其他不用她管,我女儿就同意了。2月11日和12日有两次我女儿都把金科领出来了,因她说都有人看见我就没让她领出村。一直到13日下午5点多,我女儿给我打电话说已经把金科领到我村X路涵洞处,我在家把我老婆平时吃的嗑睡药拿了四粒就骑摩托车到涵洞处接着我女儿和宋某甲,我给金科说去给他买炮哩就把他们带到长葛市X街,我让他俩在北街那儿买炮。因为我姑家在老城镇X街做生意,家里的房子空着,就去找我姑,我说家里要账逼得急,家里没法住在她家住两天,我姑没多问就告诉我钥匙在厨房里放,厨房没锁,我就接着丽平和金科到我姑家住下。开始我哄着金科不哭,就用x这个新手机号给宋某甲的父亲宋某乙家(x)打电话,第一次没人接,第二次是宋某乙的女儿接的,她把电话挂了,之后她三爷宋某山又给我打过来,他问我金科哩,问我金科是不是在我家要来接金科,我问他是谁,其实我已经听出是宋某山啦(因为我的手机有变音功能,他虽然认识我但听不出我是谁),他说是金科家里人,我就说明天早上吧。晚上9点多金科闹着要回家我就给他吃了一粒嗑睡药让他睡觉了。到了晚上12点多,我直接打宋某乙的手机,我对他说金科在我这里,让他准备10万元钱赎金科,不能报警,要报警了就别要儿子了。宋某乙问我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给钱,我说明天再联系就把电话挂了。一直到1月14日上午10点多我都没出屋,金科又闹着回家,我又给他吃了一粒嗑睡药让他睡觉。到11点多我给宋某乙打电话问他钱准备得怎么样了。他说快过年了钱不好找,他提出跟金科通电话,我说下午2点让他们通电话,到12点多我就给宋某乙打电话,让金科对着手机喊了一声爸爸,我就把手机要过来,给景明说让他赶快凑钱就把电话挂了。下午2点多金科闹着要回家我又给他吃了二粒嗑睡药让他睡觉。我又和景明打了几次电话,景明说他准备了5万多,我说嫌少,没多说就把电话挂了。到晚上7点多我才告诉他让他顺着他村东头向北走,一个人带着钱不许跟人,把钱放到第二个路口,他提出见小孩,一手交钱一手交人。我说那不行,你先把钱放那儿,20分钟后再放小孩。打这个电话时我已经在准备交易的路东边的另一条路上了,等了一个小时左右,我见宋某乙骑着摩托车过来,但我见高速路上有人照灯,我想着有人跟着就给宋某乙打电话让他继续往北走,谁知那灯还照,我就认定有人跟着,就给宋某乙打电话不交易了。我就顺着长葛市X乡X村的土路回到老城镇我姑家,我走的是后门,到她家后见我姑父、我二女儿、金科在家,我就对我姑父说也没拿到钱有人跟着,准备把金科送回去,正说着我听到外面有动静就从后门跑了,在村外的地里过了一夜。到了第二天早上我就来投案自首了。

2、同案犯宋某平供述:2008年12月16日(农历),我爸跟我商量让我哄着邻居家的宋某甲买炮把他领出来,他家有钱,想让他家里人给我们点钱。俺爸说我只要把金科领出来其他的不用管了,我就同意了。当天下午金科没出来玩,一直到1月13日下午1点多,我见宋某甲在外面和几个小孩玩,就对他说一会儿那几个小孩回家了我领他去买炮,他就同意了。到下午5点多我见宋某甲在俺家门口玩,我就领着他去买炮,我在前面走,他在后面跟,在留根家的商店我买了五盒一毛钱一盒的炮,我们顺着大路往西走,到没人的地方我给了他两盒炮,俺俩走出村到西边高速路口涵洞处,我给我爸打电话说把金科领出来了,我骗金科说让我爸带着俺俩去买炮。在涵洞北边我爸骑摩托车接着我们把我们带到一个镇上,他说去拿东西让我们在街上买炮,十几分钟他就回来把我们带到一个院里,他拿钥匙把门打开,我问这是谁家,我爸没吭声。晚上金科闹着要回家,我爸给他吃了一片药我把他哄睡了。第二天早上,宋某甲又闹着要回家,我爸又给他吃了一片药,一会儿宋某甲睡了,下午金科闹着肚子饿,我给他吃了方便面,我爸又让他吃了药他又睡了。晚上7点多,俺姑爷过来,掀开被子看了看宋某甲问我“这就是你邻居家的小孩”,我嗯了一声,他问俺爸哩,我说下午出去就没回来,俺姑爷就走了。半个小时后公安局的人就过来把我们带走了。

3、被害人宋某甲陈述:期末考试完后第一天下午3点多,我在村上玩,我家前邻居小丽(宋某平)姑说停一会儿喊我出去玩,停了一会儿小丽姑领住我到村北边玩,我们在那儿放了会炮,到5点多我在我兰枝奶奶家房后的坑边玩,小丽姑给我摆了摆手让我过去,小丽姑说给我买炮哩,还说俺俩不能一块走,让我走前边,走一个没人的过道,她在后面跟着,到西边公路走到留根家商店,小丽姑给我买了五盒一毛钱一盒的炮,我俩走到高速公路涵洞处,小丽姑给她爸大保(宋某丙)打电话,说让我大保爷带着我们走。停了一会儿,大保骑摩托车过来带住我俩一直走到一个地方,天黑了大保说他去拿东西,小丽姑又给我买了两盒炮,大保又过来骑摩托车带我俩到一户人家,我和小丽姑在那家砸核桃吃,大保爷去买了三包饺子,我没吃要回家,大保爷捂住我的嘴不让我回家,一会儿大保爷给我吃了一片药我睡着了,到了第二天早上他又给我吃了一片药,我又睡到中午,大保爷让我和我爸通电话,我喊声爸,大保爷可把电话拿走了,他给我爸说的什么我不知道,他一会儿又让我吃了片药,我又继续睡,到晚上大保又让我吃了片药,一直到后来局长抱着我把我抱到车上,又和我爸联系,到一个“许昌公安”的地方,我爸把我接走了。

4、证人宋××证言:今天下午大约4点,我儿子宋某甲回家拿东西吃过后出去玩,5点多我家吃晚饭找不到金科了,到晚上7点14分时,一个手机号为x的男子打到我家的座机,问宋某甲是不是我家的小孩,当时是我女儿宋某馨(10岁)接的电话,我女儿说是我家的小孩,那男子就把电话挂了,我女儿就出去找到我三叔宋某山,他按显示的号码拨过去问他金科在哪儿,那男子说明天再说就挂电话了。到了半夜12点多,那男子还用的那个号码打我的手机,他说我要想见我儿子就给他准备10万元钱,其他没说啥,我就来报案了。14日上午11点多,那男子给我打电话问我钱准备得怎么样了,我说找了几千元钱并要求和我儿子通话,他说到下午2点。到了12点多,那人还用那个手机号给我打电话,我听到我儿子喊了一声爸爸,那人就拿过电话并让我赶紧找钱。下午4点到6点多他又给我打了三次电话问我钱准备得怎么样了,我说准备了五万多,并让我一个人去我村东头向北一直走去交钱,具体地点再电话联系。我拿着准备好的三万元骑摩托车去了,我出村给他打了两次电话,他让我一直往北走,到第二个路口,他又说我后面跟的有人,让我把人撤了,我说想见小孩,他说让我把钱送到后20分钟再放小孩。之后他的电话打不通了我又回来了,一会儿公安局的通知我说小孩得救了。

5、证人崔××证言:2009年1月14日晚上7点左右,宋某丙(我妻子的侄子)的父亲宋某法和宋某丙的妹夫骑摩托车到我家问宋某丙是否在我家,说他村的一个男孩被绑架了,村上的人都怀疑是宋某丙父女俩干的。我妻子说1月13日傍晚宋某丙一个人来要老家(平时无人住)的钥匙说到我家躲债,我老婆就跟他说钥匙的存放处。这我赶紧和宋某丙的妹夫一块儿去老房子,我儿子崔浩东开车送我们回去,到家后见宋某丙的二女儿领着一个六岁左右的男孩在我家房内看电视,我问宋某丙哩,他女儿说下午出去就没回来。宋某丙的妹夫,说这个男孩就是被绑架的男孩,我才知道宋某丙绑架人家小孩到我家了。我们就到屋外商量怎么办,我儿子崔浩东带着宋某丙的妹夫回老城接宋某法,我在这儿等宋某丙回来,这时公安局的人过来把宋某丙的女儿和那个小男孩带走了。

6、证人宋××证言:2009年1月14日晚上,我村宋某乙家的儿子不见了,我村很多人都在找宋某乙的儿子,我女婿宋某民对我说公安局正调查我儿子宋某丙哩,怀疑是我儿子绑架了宋某乙的儿子。我们两个就去长葛市X镇找我妹子宋某英看我儿子是否在她家,我们到老城宋某英的门面房,她说1月13日晚上宋某丙到她家躲债在老房子住,我和我妹夫崔松明到他家老房子,没见保合,见到我二孙女宋某平和景明的儿子在一起,我们正商量怎么办时保合回来了,我们想让保合投案,但怕弄不住他,我们又拐回去喊住崔浩东、我再次到我妹子老房子时,保合不在那儿,公安局的人就把我们都带公安局了。

7、证人宋××证实的事实与证人宋某乙的证言一致。

8、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从送检的黄某药片中检出氯氮平。

9、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0、许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宋某丙处扣押用于犯罪的工具中天手机一部、手机卡一张、摩托车一辆。

11、许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说明,证明被告人宋某丙于2009年1月15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12、医疗费票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花医疗费329.4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继续治疗费1000元,因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故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花医疗费329.4元。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

二、被告人宋某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甲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329.4元。

三、被告人宋某丙用于犯罪的工具中天牌手机一部、大运牌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保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忠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