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崔某、任某、胡某斋等包庇案

时间:2000-01-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涧刑初字第1号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涧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X-X-X号。1992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999年5月7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甲、李某,洛阳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一拖集团公司模型厂工人,住(略)-X-X-X号。1999年5月6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逮捕,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继续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甲、李某,洛阳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暂住(略)。1999年7月16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高某某,洛阳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暂住(略)“丝绸之路”歌舞厅内。1999年7月24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丙、田某某,洛阳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国一拖集团公司装备公司工人,住(略)-X-X-X号。1999年7月24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洛阳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199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任某、胡某乙、单某某、石某某犯包庇罪,于199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炜、韩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胡某甲、李某,被告人任某、被告人胡某乙及其辩护人赵某某、被告人单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丙、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4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崔某、任某二人明知崔某(已判刑)、崔某(已判刑)系故意伤害案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还多次与崔某、崔某联系,崔某到其姐家中取出崔某、崔某的衣服同自己的100元钱交给任某、吕国栋(在逃),让转交给崔某、崔某。任某、吕国栋在(略)牡丹广场将崔某交的钱物转交给崔某、崔某,任某将自己的50元钱也交给该二人。次日早上7时许,任某、吕国栋在本市郊区谷水汽车站将崔某、崔某送上开往新安县的长途汽车潜逃。

1999年6月26日,被告人胡某乙接到王志敏(已判刑)给其打传呼,并告知其:王志敏和王辉(已判刑)、崔某一起去上海打工,让胡某火车站送,胡某有事未送。1999年7月14日上午,被告人胡某乙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公安人员对其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并明确告知崔某系“110”重大杀人案的嫌疑人,但胡某乙拒不讲出崔某的去处,隐瞒事实。

1998年10月22日,被告人单某某明知崔某、崔某系故意伤害案负案在逃嫌疑人员,仍将其租住在本市X村X街X号的民房让崔某、崔某长期居住,并交纳房租,直到崔某、崔某制造“110”重大杀人案后仍在此潜住。1999年3月,公安机关多次询问单某某,并告知崔某、崔某系负案在逃嫌疑人,但单某某一直隐瞒崔某、崔某在南村居住的事实。

1999年1月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明知崔某、崔某是故意伤害案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在洛阳工学院北大门同二个见面,并资助他们50元钱。

公诉机关认为上列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崔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订不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崔某包庇犯罪情节一般,但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胡某乙辩称:公安人员并未告知其崔某系“110”重大杀人案的嫌疑人。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乙主观上不知道崔某是犯罪的人,也未作假证明包庇崔某,起诉书认定公安人员明确告知胡某乙波系“110”重大杀人案嫌疑人没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乙犯包庇罪缺乏构成要件。

被告人单某某辩称其没想到崔某、崔某会在那里(南村X街X号其租住的民房)住那么长时间。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包庇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石某某辩称,其并不知道崔某、崔某系负案在逃人员,且50元钱是借给他们的。其辩护人辩称:(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包庇罪证据不足;(二)被告人石某某在本案中情节明显轻微,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一贯表现较好,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分。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崔某、任某二人明知崔某(已判刑)、崔某(已判刑)系故意伤害案负案在逃嫌疑人,还多次与该二人联系,崔某到本市X村其姐家中取出崔某、崔某的衣服同自己的100元钱交给任某、吕国栋(在逃),让转交给崔某、崔某。任某、吕国栋在(略)牡丹广场将崔某所交的钱物转交崔某、崔某,任某还将自己的50元钱也交给崔某、崔某。次日早上7时许,任某、吕国栋在本市郊区谷水汽车站将崔某、崔某送上开往新安县的长途汽车潜逃。

1999年6月26日,被告人胡某乙接到王志敏(已判刑)给其打的传呼,并告知胡某乙:王志敏和王辉(已判刑)、崔某一起去上海打工,让胡某火车站送,胡某乙因有事未送。1999年7月14日上午,被告人胡某乙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其明知崔某系故意伤害案负案在逃嫌疑人,但在公安人员对其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并明确告知其“若知道崔某行踪,应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下,仍拒不讲出崔某去处,隐瞒事实。

1999年10月22日,被告人单某某明知崔某、崔某故意伤害他人,仍让二人在其租赁的本市X村X街X号民房里居住,并交纳房租,直到崔某、崔某制造“110”重大杀人抢枪案后仍在此潜住。1999年3月,公安机关多次询问单某某,并告知崔某、崔某系负案在逃嫌疑人,但单某某一直隐瞒崔某、崔某在南村居住过的事实。

1999年1月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明知崔某、崔某故意伤害他人,仍在洛阳工学院北大门同二人见面,并资助二人50元钱。

上述事实,(一)有被告人崔某、任某供述、被告人崔某、崔某供述及吕国栋供述,证实了被告人崔某、任某明知崔某、崔某系故意伤害负案在逃人员,仍为其提供钱物,帮助二人逃匿事实。(二)被告人胡某乙供述及王志敏、王辉供述,涧西公安分局刑警三中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人胡某乙明知崔某系故意伤害负案在逃人员,却拒不向公安人员讲出该崔某处,隐瞒事实的事实。(三)被告人单某某供述及崔某、崔某供述证实了被告人单某某明知崔某、崔某二人故意伤害他人,仍让二人在其租住的民房居住,并对公安机关隐瞒不报的事实。(四)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崔某供述、证人张某丁证言、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一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石某某明知被告人崔某、崔某故意伤害他人却资助二人50元钱的事实,同时证实被告人石某某曾于1999年6月向公安机关提供发现崔某行踪的线索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宣读、质证,相互印证。被告人胡某乙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乙主观上不知道崔某第犯罪的人也未作证明包庇,公诉机关指控胡某乙犯包庇罪缺乏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单某某、石某某当庭提出的辩解意见以及二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包庇罪证据不足的”的辩护意见,均无证据佐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任某、胡某乙、单某某、石某某明知崔某、崔某故意伤害他人而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发现崔某行踪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第1款、第3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5月7日起至2000年12月24日止)。

被告人任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5月6日起至2000年11月18日止)。

被告人胡某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7月16日起至2000年7月15日止)。

被告人单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7月24日起至2000年7月23日止)。

被告人石某某犯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牛同奎

审判员高某

审判员夏军

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