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徐州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练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某甲。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吕某乙。
申请再审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徐州营销服务部与被申请人练某某、王某某、吕某甲、吕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3月16日,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徐州营销服务部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徐州营销服务部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徐州营销服务部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徐州营销服务部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文武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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