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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中旬,被告人董某某与舞阳县制假烟的周惠锋(另案处理)联系,并以每件180元的价格订购了100件假冒香烟,2009年5月21日凌晨周惠锋将70件假冒卷烟拉至许昌县邓庄交给董某某,董某某找到同村的货车司机王孟军帮他运输假烟,装车后准备转手倒卖,正在交易时被查获。经鉴定查获假冒卷烟价值x元。

2005年5月,被告人董某某在本村董某民(另案处理)家中设一包装假烟窝点,并找来四名包烟工人,将包装好的假冒卷烟存在同村的董某海(另案处理)家中,尔后销往外地。2005年5月23日许昌县烟草公司稽查人员协同许昌市公安局在董某民、董某海家中查获假烟72件,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XX、董XX、王XX的证言、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刘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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