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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诉河南求知书刊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男,33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38岁。

被告:河南求知书刊有限公司,住所地陇海西路X号图书城西区X楼。

法定代表人詹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尹某诉被告河南求知书刊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景慧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求知书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诉称:2009年,原告存放在被告仓库一批拼图,价值x元。之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让他人将该批货运走。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无果的情况下,2010年2月5日,原告和被告达成协议,被告承诺在2010年3月15日之前负责追回货物,如果追不回来,被告负责赔偿原告的货款,到2010年3月22日被告说货追不回来,原告让被告赔偿,被告拒不赔偿。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x元。

被告河南求知书刊有限公司未答辩。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0年2月5日,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一、甲方放在乙方仓库的一批拼图被张宽拉走,乙方负有保存失职的责任,具体货物为:四联木制玩具公司生产的164箱拼图,每箱60片,每箱126元,共计x元;二、乙方负责找张宽把本批拼图要回,还给甲方,具体退还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三、如到期张宽不退还,乙方愿意承担该批拼图的款项,并无条件进行赔偿;四、退还甲方拼图时,甲方应将我公司已付的615元现金和吴亮代付的3000元现金分别退还给乙方和吴亮,到时吴亮到现场由甲方退给其本人;五、如张宽拒不退还该批拼图,甲乙双方清完帐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依法向张宽进行追讨,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原告称被告已经通过其他途径支付上述x元货款一部分,仍剩余x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未按照协议追回原告的货物,其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求知书刊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某货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河南求知书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景慧玲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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