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甲,男,45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56岁,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45岁,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丙,男,48岁,住(略)。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运夫,男,62岁,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男,37岁,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戊,男,65岁,住(略)。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先,男,67岁,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己,男,68岁,住(略)。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勺,男,35岁,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44岁,住(略)。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权,男,46岁,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庚,男,41岁,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辛,男,41岁,住(略)。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彬,男,40岁,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壬,男,39岁,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癸,男,48岁,住(略)。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良,男,52岁,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67岁,住(略)。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友,男,39岁,住(略)。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峰,男,44岁,住(略)。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军,男,45岁,住(略)。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任,男,39岁,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41岁,住(略)。上诉代表人郑某甲、张某乙、董某某,住(略)。
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女,(略)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略)涡北镇X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村委会会计。
委托代理人杨亚琼,(略)仙源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略)涡北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杨亚琼,(略)仙源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郑某甲等24户村民诉被上诉人(略)涡北镇X村民委员会、(略)涡北镇人民政府宅基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略)涡河治理工程移民搬迁安置个人补偿资金卡中就宅基补偿款只约定了有宅基证、无证的单价,对补偿金额并没有具体约定,原、被告对此没有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X号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原告郑某甲等24户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因涡河治理需要,涡河治理工程(略)协调办及被上诉人(略)涡北镇人民政府、涡北镇X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24户村民签订了(略)涡河治理工程移民搬迁安置个人补偿资金卡。约定宅基补偿费有证17元/平方米,无证15元/平方米。上诉人履行了拆迁义务,被上诉人也给了上诉人每户新宅基地0.35亩及每户不等的宅基补偿金。但被上诉人没有按约定完全履行协议,仍欠所有上诉人共计x.6元的补偿金,要求被上诉人补偿。
被上诉人丁亮行政村辩称:涡河治理改造拆迁是省水利厅涡河建设管理局直接拆迁的,并对村民手对手的补偿,镇政府和行政村没有经手一分钱,也没有扣过任何补偿款,上诉人起诉行政村无依据。所有上诉人都承认已得到了新的宅基地安置,就不该再要补偿款,向行政村要补偿款更无依据。
被上诉人涡北镇人民政府辩称:涡河治理改造拆迁的主体和补偿主体是涡河治理工程协调办公室,补偿款的发放和被拆迁物的丈量都由该办公室负责。涡北镇政府没有经手一分钱现金,上诉人起诉涡北镇政府无任何依据。其次,补偿卡中每项所列明的最后一行数字是应得的补偿数字,最后一行为空格的均无补偿。上诉人已得到新的宅基地又得到了旧宅基地超过新宅基地以外多余的补偿后,重复要补偿无法律依据。上诉人不应起诉与拆迁补偿无关的涡北镇政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某甲等24户村民诉被上诉人涡北镇人民政府及丁亮行政村涡河治理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上诉人就拆迁补偿提起诉讼,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8)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略)人民法院对此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张述涛
审判员刘连忠
审判员宁建勋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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