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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凌XX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XX,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抓获,同年1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XX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君莉、被告人凌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6日20时许,刘某发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X路交叉口玩耍的儿子付某豪失踪。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凌XX在网上搜取付某豪失踪的信息后,将付某豪网上照片合成新的照片通过手机彩信发给付某豪的家人,骗取其家人的信任,称付某豪在其家中收养,并多次给付某豪家人发短信联系要求付某豪的家人支付5万元钱后可以将付某豪领回。2010年1月26日,被告人凌XX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租房处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凌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刘某、付某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凌XX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凌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2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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