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上海某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X镇。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某某诉被告上海某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丹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某诉称,原告于2003年7月10日进该厂,任退火工,月工资2500元。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28日至2010年12月27日。工作期间被告为原告正常缴纳综合保险。2009年11月3日,被告提出改变计件计酬方式,让原告在不减少劳动强度及不减少劳动时间情况下,减少原告工资近40%。原告找被告多次协商不成,11月4日原告提出因被告降工资和高温工作环境被告不支付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辞职。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2007年、2008年、2009年夏季某温津贴660元;2、支付因降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x元。
被告上海某不锈钢管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各项诉请。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邵某某人民币1500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邵某开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丹红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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