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铁路公安处第一看守所。

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重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9日晚至3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在伏牛溪火车站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规格为x×60mm×16mm的型钢共计341根,重3580.50千克,价值人民币x元。据此,公诉机关根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收条、辨认笔录、货运记录、发货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在逃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

赵某某未向法庭举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9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何勇(已判刑)发现停留在成都铁路局伏牛溪火车站5线的x号货车车厢内装有型钢,于是共谋盗窃。何勇给向家祥(已判刑)、唐华明(绰号戳锅漏,另处)打电话邀约二人到伏牛溪火车站来拉货。当晚22时许,何勇携带手套与赵某某、唐华明驾驶三轮摩托车先后来到该站,三人在停留该站5线的x号货车车厢内,采取车上递车下接的手段盗窃规格为x×60mm×16mm的型钢341根,重3580.50千克(每吨价值人民币62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当晚23时许,向家祥驾驶渝x长安小货车来到作案现场,与赵某某等人将盗窃的型钢转移至长安小货车上,因被公安人员发现四人弃赃逃跑,追回全部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成都铁路局伏牛溪火车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成都铁路局伏牛溪火车站出具的货运记录、货票、报案材料,证实停留在该站5线的货物列车运输的型钢被盗;

2.重庆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3.重庆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作案工具夹钳、手套、运赃的渝x长安小货车及型钢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4.成都铁路局伏牛溪火车站出具的收条,证实赃物已发还该单位;

5.重庆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重庆南刑警队出具的称重记录,证实赵某某等人盗窃的型钢经称量为3580.50千克;

6.重庆铁路公安刑警支队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赵某某的身份情况;

7.重庆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同案人唐华明负案在逃;

8.重庆铁路公安处出具的辨认笔录及刑事技术照片,证实赵某某、向家祥、何勇在公安机关通过对不同男子照片辨认的相互指认过程及对同案人唐华明的辨认;

9.本院(2009)重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9)成铁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何勇、向家祥已被判处刑罚;

10.同案人何勇的供述,证实何勇与赵某某共谋盗窃,又邀约唐华明、向家祥参与,何勇、赵某某、唐华明共同盗窃停留在伏牛溪火车站货场货车上的型钢时,向家祥驾驶长安小货车到货场,四人在转移赃物时被公安发现,丢弃赃物逃跑;

11.同案人向家祥的供述,证实自己接何勇电话到伏牛溪火车站拉货,到现场后与何勇、唐华明、赵某某共同转移赃物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后四人弃赃逃跑;

1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发现赵某某等人在伏牛溪火车站转移赃物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13.重庆铁路公安处出具的公刑勘[2008]X号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技术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转移赃物现场情况;

14.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渝价认[2008]X号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的型钢3580.50千克价值人民币

x元;

15.赵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与何勇共谋盗窃后,又邀约唐华明参与盗窃,三人共同盗窃货车上的型钢300余根,向家祥到作案现场后四人在转移赃物时被公安发现,弃赃逃跑。其供述均能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

另查明,2009年9月14日,赵某某主动向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建胜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2008年9月30日伙同何勇等人在伏牛溪火车站盗窃型钢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重庆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赵某某作案后在逃;

2.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建胜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赵某某的供述,证实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经过。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紧密关联,并经赵某某当庭质证无异议,且与其在法庭上的供述相吻合,均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其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案赃物全部追回并发还成都铁路局伏牛溪火车站,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赵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本院已扣押赵某某的财产人民币七千元冲抵罚金)。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考验期限三年届满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伍少波

审判员王&x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凝思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以六万元为起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该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