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执行人赵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乐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原住(略),现在服刑。

被执行人赵某盗窃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某应缴罚金5000元。本案于2011年5月23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查控人XXX、处置人XXX共同执行,由审判员XX、XXX、XXX对本案进行评议。

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执行、财产申报、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

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报其财产情况。

本案执行中,本院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被执行人赵某犯盗窃罪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现在长乐市看守所服刑。本院经向中国银行长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乐支行等七家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2011年6月17日,本院委托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赵某的财产情况,该院未函复。以上事实由本院委托调查函、金融机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某正在服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宜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1)长执刑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XX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执刑 盗窃 被执行人 赵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