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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投毒案

时间:1999-11-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西刑初字第125号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峡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投毒犯罪于1999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批准,于1999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曹书君,南阳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199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投毒罪,于199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伟、李某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某及辩护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庞某某因与女友刘某发生矛盾于1999年7月26日早5时许,窜至刘某院内,将刘某窗台上的高毒农药氧化乐果倒入刘某茶壶及水桶内,后因刘某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庞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97年7月26日早5点30分左右,我起床到刘某家大门看,见王某梅(刘某表姐)从刘某家出来,后我到刘某院子,见一瓶农药放在西头一间窗台上,我将农药瓶盖打开,将药倒入一个绿色茶瓶里,又到厨房将水桶里也倒有一盖药,倒后,我去买农药了。我倒农药是教训她,她中毒后我可送她到医院,叫她看我对她是否变心。

2、证人刘某丁朝报案时称:今天中午10点多,我女儿刘某找我说家里水桶、茶壶被下了毒,我回来一看,茶壶、水桶均被人下毒,窗台上的氧化乐果药少了1两多。

3、证人刘某丁陈述:今天早晨8-9点钟,我起床后到厨房倒水洗脸时,发觉水桶里有药味,后发现茶壶也有药味,随后,我到丁河找到父母,我爸回来到派出所报案。......我和庞某某谈恋爱有两年多了。当天下午,我和开华伟一起到重阳水库玩,庞某摩托过来,给开踢两脚。开走后,我俩在坝上吵了起来,庞某他活不成,让我和开华伟两家都活不成。

4、证人周某某证实:6-7天前,刘某甲家向我们借农药给他时,我们用有1两多......我儿和刘某于97年开始谈恋爱,以前关系不错,在近期刘某女给下边开家娃乱谈,前天下午在重阳水库差点打起来,我儿庞某某很生气。

5、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对送检的刘某家的保温瓶内的剩余液体进行检验,结论为:送检的刘某家保温瓶内剩余液体检出“氧化乐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与女友发生矛盾,向他人茶壶、水桶役入高毒农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构成投毒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庞某某当庭否认投毒事实,并陈述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交代系受骗所致。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1、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提出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在公安机关供述承认投毒系逼供所致;2、被告人投毒是否达到人畜用水后能引起中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辩护人提出如下证据:

证人周某某及庞某柱证实他们家农药供给刘某家用,借时药已用去了3-4两,借后,刘某还用药打过绿豆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某某和其女友刘某系邻居关系,两人已恋爱2年多时间。1999年7月25日下午,因刘某和同组青年开华伟到重阳水库去玩,庞某某发现后,即骑摩托车撵至重阳水库,庞某时即对开踢两脚,警告开华伟十天内再和刘某在一起,就要开残废。开走后,庞某某又和刘某发生争吵,两人不欢而散。1999年7月26日早晨5时许,庞某床后即到路边,见刘某表姐王某梅开门离开刘某家,随后庞某某即窜入刘某家,趁刘某人未起床之机将刘某放在西头窗户上的氧化乐果农药盖拧开,将药倒入窗台下放置的圆桌上的一个保温瓶内,然后又潜入厨房将3个水桶里也倒入农药。作案后,逃离现场。刘某起床后洗脸时发现水桶和茶瓶被倒入农药,即找其父母向派出所报案,未造成严重后果。

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对送检的刘某家保温瓶的剩余液体进行检验,结论为:送检的刘某家保温瓶内剩余液体检出氧化乐果。

另查:氧化乐果是一种无色油状,具有酸臭味的有机农药,具有高毒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庞某某在公安机关先后供述:“99年7月26日约5点30分,我起床到刘某家大门外看,刘某大门开着,先看见刘某表姐从路上下去,我即到刘某院里,见一瓶农药放在刘某家楼西头一间窗台上,我将农药瓶盖拧开,将药倒在窗台下圆桌上的茶瓶里,又到厨房案板跟的两个水桶也倒些药,倒后我去买农药了......我倒农药是叫她知道我,教训她一下;再一个是她中毒后,我可送她到医院,叫她看我对她是否变心没有”的情节。证人刘某丁证实了“我和庞某某恋爱两年多了,左天下午我和开华伟到重阳水库玩,刚到那,庞某某骑车过来,先给开踢两脚,并讲如在10天内再发现和我在一起,就让开华伟残废。开走后,我俩在水库坝上吵起来,庞某他如果活不成,让我和开华伟两家都活不成。今天早上八、九点钟,我起床后洗脸时发现水里有多大气味,后又发现二个水桶里和桌上的暖瓶里都有药味,后我就到北峪去找我妈他们......”的情节,证人周某某证实,“7月26日早,庞某某5点多起床,6点多我让他去买农药......刘某的药是借我们的,借时我们只使用过一次,用有一两多......来栓和刘某谈恋爱有2-3年了,以前关系不错,就近期刘某和下边开家娃乱谈,前天下午在重阳水库差点打起来,来栓很生气。”证人王某某证实:“7月26日早晨5点多,我从刘某家出来去浇地,走时到厨房未闻到药味,出门后大门未插,出门后见庞某某和任某山在路边”的情节,证人任某某证实“那天天刚亮,因天热我起来后到路边去,庞某某随后也到路边,我俩在拍话中间见王某梅从刘某出来,后我们各自回家。回去后,我没有出来”的情节;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氧化乐果药瓶经被告人辨认后无异议。另有证人冯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杨某丙证言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鉴定书、说明书、提取笔录、户口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和辩护后,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应依法予以采信。

辩护人所提供证人周某某及庞某柱夫妻证言,证实借给刘某家的农药借时农药已用了3-4两的证词与从刘某家提取的农药的现有量不相符,故所举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因和女友发生矛盾后,竟无视国法故意向女友家茶瓶和水桶投入高毒农药,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投毒罪的犯罪特征,已构成投毒罪,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投毒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庞某某当庭否认其投毒的事实的供述以及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被告人投毒是否达到人畜用水中毒量”的理由与本案所查证的证据以及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投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悖,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某犯投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折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7月27日起至2002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建营

审判员陈锋

审判员袁占奎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闻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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