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私人有限公司(x),上海代表机构住所地上海市X路。
被告某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私人有限公司(x)、某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某私人有限公司(x)、某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某私人有限公司(x)、某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瞿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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