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7年9月21日。

被告徐某某,女,生于1973年4月17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男孩。被告在生下次子不久就外出打工,对婚生子不管不问,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徐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长子王某辉,X年X月X日生育次子王某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生气、吵架。2006年3月份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徐某某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夫妻二人分居至今。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形成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结婚证一份、上蔡某黄某镇X村委证明一份,本院对张某调查笔录一份、原告提供的证人王某、王某、王某证词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建幸福和睦的家庭。而二人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因生气外出与原告分居生活已二年余。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抚养问题,婚生子王某辉已年满10周岁,经征询本人意见其愿随原告生活,本院应予以确认。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地址不祥,为有利婚生子健康成长,次子王某超亦暂由原告抚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辉、王某超由原告王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建功

审判员张小云

人民陪审员尼福运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新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