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X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X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X村X栋X楼X号。
被告魏X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业区劲松大厦6D。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X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16元,减半收取为2658元,由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伍峻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月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