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镇平县丰源城市信用社与牛某某借款纠纷案

时间:1999-10-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镇城民初字第604号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镇城民初字第X号

原告镇平县丰源城市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丰源城市信用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福禄,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牛某某,女,生于一九六四年五月,汉族,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小帅,镇平县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平县丰源城市信用社与被告牛某某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张福禄,被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小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被告牛某某以27张存单作为质押,在我社贷款22万元,期限十天。贷款到期后,经牛某某同意,我社陆续把存单取出17.2万元,还其贷款,现下欠本金4.8万元,请求偿付本金利息。

被告辩称,贷款到期后,我找原告经办人,告知通过熟人把在“两会”存单的全部金额取出来。原告经办人不同意,致使存单过了时机,不足部分我不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牛某某为偿还其丈夫在原告处拆借的现金22万元,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借别人7张总金额为23万元的镇平县基金会和储金会的存单作为质押,在原告处贷款22万元,月息8.415‰,期限十天,并写了保证书:“保证在97年10月9日前一次还本付息,如到期不还,本人愿负法律责任,牛某某。”贷款到期后,牛某某无力还款,经原告催要,牛某某同意让原告从质押的存单中支取。由于镇平县的特殊情况,原告在“两会”取出17.2万元后,下余存单不能兑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借据、保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存单质押合同,属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有效合同,该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作为质押合同的质权人有权就质押的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在实现质押权的过程中,因储金会和基金会经营管理不善的原因致使该存单未能足额支付。造成不能足额支付的原因并不在原告,且基于镇平县当时的实际属客观事实,即使将该存单交付被告支取也未必就能足额支付,故被告以“存单过了时机,不足部分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虽然该存单将来是否能足额支付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但原告作为存单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放弃就未实现部分的质权,而请求债务人履行约定义务。被告作为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在原告放弃部分质权的情况下,仍有义务承担借款合同中的还款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付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质押合同有效;

二、被告牛某某偿付原告本金4.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利率8.415‰计算自1997年9月29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丰源城市信用社返还被告两张存单(金额8万元)。

以上二、三条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洪涛

审判员张树岐

审判员常亮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宋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