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马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成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3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1年4月1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某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邀请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9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马某彬(已判刑)携带菜刀、剪某、脚扣等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市X区X乡X村,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70米。经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305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马某彬供述,失主王XX陈述,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中国网通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证明,濮阳县公安局现某勘验记录、现某、现某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7年9月13日,被告人马某伙同马某彬携带菜刀、剪某、脚扣等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市X路西段假山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95米。经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6021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马某彬供述,失主王XX陈述,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中国网通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证明,濮阳县公安局现某勘验记录、现某、现某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07年9月22日,被告人马某伙同马某彬携带菜刀、剪某、脚扣等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市X路西段中原乙烯供应处门口,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62米。经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549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马某彬供述,失主王XX陈述,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中国网通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证明,濮阳县公安局现某勘验记录、现某、现某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08年1月10日,被告人马某伙同马某彬携带菜刀、剪某、脚扣等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市X村乡X村,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48米。经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4214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马某彬供述,失主王XX陈述,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中国网通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证明,濮阳县公安局现某勘验记录、现某、现某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08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马某彬驾车携带菜刀、剪某、脚扣等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X村,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55米。经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6998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马某彬供述,失主刘XX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中国网通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证明,濮阳县公安局现某勘验记录、现某、现某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1年4月13日,被告人马某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濮阳县公安局抓获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盗窃五起,数额共计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犯有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春阳

审判员马某选

审判员冯志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小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华区 盗窃 被告人 马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