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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X区帝城网络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毅峙,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X区帝城网络会所。

负责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与被告衡阳市X区帝城网络会所(以下简称帝城网络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快乐阳光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毅峙,被告帝城网络会所之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刘某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快乐阳光公司诉称:经电某《微笑在我心》、电某节目《音乐不断歌友会》的著作权人授权,原告独占取得上述电某和电某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调查发某,被告帝城网络会所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其营业场所的局域网向网吧用户提供了上述电某和电某节目的观看服务。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长沙市X区(2008)长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长沙市X区(2009)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长沙市X区(2009)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电某《微笑在我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

证据二、百度百科关于《音乐不断歌友会》词条的解释打印页,拟证明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综艺节目《音乐不断歌友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节目享有很高知名度的事实;

证据三、长沙市X区公证处(2010)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实某了侵权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发某两张,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了费用的事实;

证据五、长沙市X区公证处(2010)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对外销售《微笑在我心》的价格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某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某及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公证处无资质对电某数据进行保全,张某英作为利害关系人不应自带U盘和亲自操作电某进行取证,公证过程无全程监控录像,也未书面记载服务器地址和链接地址,故该公证书不完整、有瑕疵,公证程序不合法,公证书是无效的。对证据4-5,被告认为该费用系恶意维权造成的,与被告无关。

被告帝城网络会所答辩称:原告称被告的侵权行为证据不足,公证机构不具备电某数据鉴定资质,其公证程序亦不合法。原告的诉讼行为属恶意维权,诉请的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帝城网络会所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上网记录证据书,拟证明原告代理人并未到被告处上网的事实;

证据二、实某制上网E卡通系统安装证明,拟证明2008年该系统已在全市网吧系统进行安装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均不能证实某告确实某安装该系统,且被告是通过领取网吧发某的记有身份证号卡片上网的方式,故上网记录中没有张某英等人的身份证内容并不能证明张某英等未进入该网吧取证。

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对证据的审查,本院认证意见是:原告提交的证据1、2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应当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3,长沙市X区公证处作为申请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依申请受理涉案公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证处委派公证员及工某人员,随原告委托代理人到被告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符合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赴外地办理公证事项的程序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均未明确排除公证员以外的公证机关其他工某人员参与公证,只是规定某些事项只能由公证员亲自进行,同时公证处仅需对涉案证据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而非进行电某技术鉴定,无需具备数据电某鉴定资质,故本案公证机构公证程序合法,出具的公证书有公证员签名及公证处印章,具有合法性。该公证书对公证受理、实某、公证地点、被公证对象等记载清楚、明确,且这些信息与被告经营场所的信息相符,并得到保全所获得公证光盘等证据的印证,具有真实某;因电某是被告自己网吧内的电某,存档U盘也在电某上格式化并截屏保存,确认存档U盘内未储存任何内容,排除了操作人员事先作假的可能。该份公证书客观真实,对该份公证书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4-5,经审查其原件属实,且证据本身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某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1、2,并不能充分证明在网吧上网必须输入上网人员本人的身份证这一事实,对上述两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湖南电某台下属新媒体公司,其运营的金鹰网为湖南电某台新媒体网站。2006年6月15日,湖南电某台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对湖南电某台所属卫星频道的自有版权及经合法授权的电某节目内容和品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电某、电某、音乐、大型活动、综艺节目等)的开发某营权在与互联网有关的权利等领域内享有独家经营权。该授权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007年9月28日,湖南电某台又出具《说明书》,载明:湖南电某台已于2006年6月将其自有版权的电某节目和电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未经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任何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传播湖南电某台享有版权的电某节目和电某。2009年5月21日,湖南省广播电某局社会管理处出具(湘)剧审字(2009)第X号《国产电某发某许可证》,载明:《微笑在我心》制作单位湖南电某台,合作单位上海创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电某制作许可证编号甲第X号。2009年11月15日,上海创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基于上海创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南电某台就共同合作制作的《微笑在我心》的合约明文约定,该电某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湖南电某台所有,并按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现湖南电某台已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给被授权方(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方亦同意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给被授权方。未经被授权方书面授权,包括授权人在内的其他第三人不得行使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在授权期内(2009年6月27日-2016年6月30日)及授权之前发某的侵权行为,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并获得赔偿。

2010年3月9日,快乐阳光公司的授权代理人任雅煊、张某英向长沙市X区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0年4月2日下午5时4分,任雅煊与长沙市X区公证处公证员龙罡、彭某来到位于衡阳市冶金厂内的“帝城网络会所”,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任选该网吧内的一台计算机,任雅煊打开计算机,进入到计算机桌面后,任雅煊敲击键盘上“x”键将该屏截取,在程序附件中用“画图”工某将截屏粘贴到画板中,在计算机桌面新建文件夹重命名为“帝城网络会所”,并将该截图以JPEG格式另存入“帝城网络会所”的文件夹内(以下均用此方式截屏粘贴)。任雅煊点击电某右下角时间,弹出时间显示属性页面,时间显示为:2010年4月2日17点08分44秒。截屏粘贴保存到“帝城网络会所”的文件夹内。任雅煊拿出随身携带的U盘插入所操作的计算机“USB”接口。打开“我的电某”显示可移动磁盘(E:)盘,格式化可移动磁盘(E:)盘,桌面显示格式化完毕,截屏保存到“帝城网络会所”的文件夹内。任雅煊打开E:盘,显示E:盘为空白,截屏粘贴保存到“帝城网络会所”的文件夹内。任雅煊点击电某桌面浏览器“x”通过百度搜索“天狼星软件工某室”进入到//www.x.com网页,下载“屏幕录像专家V7.5”的软件到计算机,文件名为“x.zip”压缩文件。点击该文件打开解压后安装到“C:\\\\x\\\\天狼星\\\\屏幕录像专家共享版V7.5\\\\”并运行“屏幕录像专家V7.5”,桌面显示欢迎注册页面。此过程截屏10次粘贴保存到“帝城网络会所”的文件夹内。任雅煊在软件设置页面,将录制频率设置为:“3帧/秒”、点击EXE设置,在设置栏的图像压缩处,选择JPG压缩(有损),点击开始录制的按钮,开始录像。将该屏截取粘贴保存到“帝城网络会所”的文件夹内。任雅煊点击电某桌面“帝城网吧院线”进入“帝城网络会所—影音系统”本地电某菜单,再点击菜单中“帝城影院四”进入“帝城影院四”点播菜单。任雅煊点击进入“音乐不断超级女声-终极PK歌友会”,显示该文件夹中有2个名为“[悠风出品][音乐不断超级女声-终极PK歌友会(上)]”“[悠风出品][音乐不断超级女声-终极PK歌友会(下)]”的文件夹。在此过程截屏3次,粘贴保存到“帝城网络会所”的文件夹内。录像软件跟随记录录像。任雅煊点击进入“[悠风出品][音乐不断超级女声-终极PK歌友会(上)]”,显示一个名为“[音乐不断超级女声-终极PK歌友会(上)].rm”的视频文件,任雅煊点击播放文件夹内的文件,弹出播放器,《音乐不断超级女声-终极PK歌友会(上)》开放播放,托动播放进度按钮,选择部分片段进行播放、观看;均可正常播放和观看。在此过程截屏2次,粘贴保存到“帝城网络会所”的文件夹内。录像软件跟随记录录像。任雅煊点击“本地电某”菜单的向上键,回到“音乐不断超级女声-终极PK歌友会”菜单;点击进入“[悠风出品][音乐不断超级女声-终极PK歌友会(下)]”,显示四个分别名为“[悠风出品][音乐不断超级女声-终极PK歌友会(下)]A.rm”、[悠风出品][音乐不断超级女声-终极PK歌友会(下)]B.rm”、[悠风出品][音乐不断超级女声-终极PK歌友会(下)]C.rm”、[悠风出品][音乐不断超级女声-终极PK歌友会(下)]D.rm”的视频文件。在此过程截屏1次,粘贴保存到“帝城网络会所”的文件夹内。录像软件跟随记录录像。任雅煊点击播放“[悠风出品][音乐不断超级女声-终极PK歌友会(下)]A.rm”,弹出播放器,《音乐不断超级女声-终极PK歌友会(下)A》开放播放,托动播放进度按钮,选择部分片段进行播放、观看;均可正常播放和观看。此过程截屏2次,粘贴保存到“帝城网络会所”的文件夹内。录像软件跟随记录录像。任雅煊再随意点击播放“[悠风出品][音乐不断超级女声-终极PK歌友会(下)]C.rm”,并快速拖放均可正常播放和观看。录像软件跟随记录录像。任雅煊点击本地电某菜单中的“帝城影院十一”进入“帝城影院十一”点播菜单。任雅煊点击“微笑在我心”进入“微笑在我心”文件夹,该文件夹内显示27个文件名为“微笑在我心”的视频文件,此过程截屏2次,粘贴保存到“帝城网络会所”的文件夹内。录像软件跟随记录录像。任雅煊点击播放“微笑在我心”文件夹内的“微笑在我心_微笑在我心x”文件,弹出播放器,《微笑在我心》的第1集开始播放,拖动播放进度按钮,选择部分片段进行播放、观看;均可正常播放和观看。在播放中此过程截屏1次,粘贴保存到“帝城网络会所”的文件夹内。录像软件跟随记录录像。任雅煊再随意点击播放“微笑在我心”的第9、18、27集,并快速拖放均可正常播放和观看。录像软件跟随记录录像。任雅煊点击右下角时间,日期和时间属性显示为:2010年4月2日17点34分13秒,截屏粘贴保存到帝城网络会所”的文件夹内。录像软件跟随记录录像。任雅煊点击保存后,关闭了“画图”程序,并将帝城网络会所”的文件夹发某到U盘内。录像软件跟随记录录像。任雅煊打开计算机上“屏幕录像专家V7.5”操作窗口,点击停止录制按钮。软件自动生成并保存“录像1.exe”文件。并提示该录像1.文件保存在“天狼星\\\\屏幕录像专家共享版V7.5\\\\ls\\\\”内。打开计算机将C盘上“天狼星”文件夹复制到U盘内,保存完后,将U盘抽出交与公证员龙罡随身携带保管。以上过程于下午3点36分结束,整个过程公证员龙罡及彭某均在现场监督,并将上述U盘带回到长沙市X区公证处办公室保存。同年5月18日,任雅煊来到该公证处,在公证员龙罡及彭某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办公室将U盘中的全部内容刻录至空白光盘(一式三份)中。刻录光盘由公证员封入到光碟袋中封存。公证员龙罡、彭某均封口处签名并加盖长沙市X区公证处公章。公证处据此出具(2010)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并播放了上述公证光盘。

本院认为: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取得电某《微笑在我心》、电某节目《音乐不断歌友会》的著作权人授权,依法享有上述影视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依授权获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其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将电某《微笑在我心》、电某节目《音乐不断歌友会》上传至其局域网服务器供用户在线观看,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主张某全证据公证程序不合法,公证书不客观真实,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被告的抗辩无事实某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某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无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此外,原告主张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等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应由被告承担,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阳市X区帝城网络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含原告维权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衡阳市X区帝城网络会所负担。此款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缴本院,被告衡阳市X区帝城网络会所应将该款连同上述判决的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接转下页)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曾萍

审判员阳玲玲

审判员罗源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龙娟

校对责任人:罗源打印责任人:龙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某、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某、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某损失给予赔偿;实某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某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某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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