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XX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榆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化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清涧县,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8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榆林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榆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XX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刘XX(化名刘X)在网上认识了杜某(化名张X),并相互留了手机号,后互相打电话发短息。2010年11月10日,二人在榆阳区X路相约见了面,并在长城路一招待所内聊了一会,离开时因杜某要上卫生间,便将自己的包(内装现金1000元;三星牌手机一部;摩托罗拉翻盖手机一部;身份证等物)交给刘XX拿。被告人刘XX将包拿上后萌生占为己有的想法,即离开招待所。之后,被告人刘XX便以还包、自己被绑架为由向被害人杜某所要钱财,杜某均未给。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与杜某在西沙一招待所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将被害人的手绑住,用受害人的手机及随身携带的手机拍被害人的裸体照片,将杜某包内300元拿走,并称要把失去的找回来。被告人要求被害人打x元欠据,并威胁:“不打欠据照片上网如打了欠据300元还给被害人”。之后,被告人刘XX便以此照片为要挟,向杜某索要现金4000元。2011年1月间,被告人刘XX以将裸体照上传网上和告知杜某家人为由,又向受害人杜某索要2万元时,被榆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使用要挟的方法并强索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XX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XX已经着手实施x元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索要的300元及x不应认定为被告人敲诈勒索观点,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XX上诉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敲诈勒索数额x元,不能成立,应认定4000元,属数额较大,故应在三年以下处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正确。原审判书列举的受害人杜某陈述、辨认笔录、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07)达刑初字第174刑事判决、被告人刘XX供述等证据,均在一审开庭时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使用要挟的方法,强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XX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惩罚。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敲诈勒索数额x元,不能成立之理由。经查,证明被告人敲诈勒索杜某x元犯罪事实的证据,不仅有被害人陈述、且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作证,足以认定,但其中x元原审已认定未遂,并在量刑上考充分虑,故上诉理由及辩护观点不能成立。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利

代理审判员王某钢

代理审判员吴琼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韦永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敲诈勒索罪 榆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