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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朱某某、顾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公司职员。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顾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AA,身份同上。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是嘉定区罗宾森购物广场内SOHO办公楼X号的业主,原告是该办公楼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从2009年1月起至2009年11月无理拒付物业管理费,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管理费x.75元并支付滞纳金5018.74元。

被告朱某某、顾某某辩称,被告直至2009年9月才接收该房屋,故物业管理费应从2009年9月开始起算。此外,原告的收费标准过高,没有依据。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朱某某、顾某某应于2010年3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3月至2009年11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9125.01元。

本案受理费204.29元,减半收取102.1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庄羽凤

书记员潘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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