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略)第六村X组。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表人魏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表人魏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诉讼代表人魏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河南省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崔某丁,男,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该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盛,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略)第六村X组诉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不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中,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2009)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提起抗诉,本案的审理须以(2009)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为依据,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判决提起抗诉致使(2009)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不生效。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袁国栋
审判员赵同顺
审判员高德润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管永和(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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