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智、张某某,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增科、荆某某,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智、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增科、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9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婚生子徐某,2000年12月收养一女徐某凡。原、被告双方结合后感情尚好,但于2003年期间至今原告发现被告有婚外情,并在原告多次劝告后被告一直未中断,为此双方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要求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3、养子女由被告抚养;4、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自2003年至今存在婚外情的事实缺乏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不属实,被告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另外,原告故意回避收养女这个事实。原告陈述的借款13万元的事实及其家庭存款和其他财产均由被告控制的事实无相关证据证明,应不属实。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晋王庙X号并生育一子徐某(X年X月X日出生)。2000年12月双方又收养一女徐某凡(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好,但自2003年之后,原告称因被告存在婚外情,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审理中未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且被告对存在婚外情一事予以否认。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双方对原房屋坐落的土地上后又加盖的房屋方面存在争议;双方对外还有部分债务尚未完全偿还。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在分歧方面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诉讼中,经本院进行调解,因原告坚持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初婚,二人从相识到最终登记结婚是件不易的事情;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对待结婚应为理性结合而不是草率结婚;特别是原、被告双方的子女及亲属对双方的结合都满意,这种和谐家庭值得珍惜。原、被告结婚时间已近十年,双方均承认婚后的感情开始很好,这说明双方还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况且被告表示还在一直深爱着原告,对所建家庭还抱有希望,原告应当为家庭的和睦作出努力。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另外,原告称婚后被告存在婚外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健华
人民陪审员易国伟
人民陪审员何长海
二Ο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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