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现代商船有限公司(x.,Ltd)。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伟严,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无锡百乐薄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敏辉,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晶二,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冰,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萍,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昂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商船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百乐薄板有限公司、上海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昂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8日提出尚需对本案相关事实作进一步调查,并收集证据材料,为此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对本案相关事实尚需作进一步调查,并收集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及请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现代商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百乐薄板有限公司、上海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昂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95.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8,547.51元,由原告现代商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张雯
代理审判员杨帆
书记员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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