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荣凯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楼东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永林,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在本院审理原告绍兴荣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19日,该院以本案系海上运输保险产生的合同纠纷,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为由,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原告于2010年1月20日以本案应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对原告起诉材料的审查,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告亦认为本案应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荣凯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86.0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493.03元,由原告绍兴荣凯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军
审判员李攀
代理审判员刘琼
书记员陈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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