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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甲、杨某、孙某某、景某乙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景某甲(化名:刘某、李瑞、王小雪、小花),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周某某,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化名:张会君、张君、王欣、华晓丽),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景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卢某某,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某甲、杨某、孙某某、景某乙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君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某甲及其辩护人周某某、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景某乙及其辩护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景某甲单独或与杨某结伙诈骗的犯罪事实

2006年2月份至2009年8月份,被告人景某甲伙同李先凤(另案处理)、梁××预谋后,李先凤以花蕊婚介所、男婚女嫁婚介所、梁××以鸿雁婚介所的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虚假征婚信息,并以交纳高额婚介费为由骗取前来应婚男子的钱财。后李先凤、梁××介绍冒充征婚人员的景某甲与该应婚男子结识,景某甲在使用化名与某应婚男子见面、交往期间,以订婚、看病、买衣服等为由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易初莲花连锁超市等地骗取对方钱财,并自供所得赃款均与李先凤或梁××平分。

(一)2006年2月份,被告人景某甲经李先凤介绍,在李位于郑州市X路X号绿网商务二楼X房间的花蕊婚介所内与被害人董××结识,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董××910元。后景某甲化名王某雪假装与董××交往,期间景某甲以购买礼物、衣服等为由骗取董××现金共计96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二)2008年9月份,被告人景某甲伙同李先凤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时××钱财。其中,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时××现金980元,景某甲以购买衣物、礼品等为由骗取时××10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三)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景某甲伙同李先凤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景××钱财。其中,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景××现金980元,景某甲以购买礼品、订婚等为由骗取景××30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四)2008年11月份,被告人景某甲伙同李先凤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张×现钱财。其中,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张×现现金980元,杨某以购买礼品、订婚等为由骗取张×现40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五)2008年11月份,被告人景某甲伙同李先凤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刘××钱财。其中,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刘××现金980元,景某甲以购买礼品、衣物等为由骗取刘××30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六)2008年12月份,被告人景某甲伙同李先凤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王××钱财。其中,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王××现金980元,杨某以购买礼品、订婚等为由骗取王××现金45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七)2008年12月份,被告人景某甲伙同李先凤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陈××钱财。其中,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陈××现金980元,景某甲以购买礼品、订婚等为由骗取陈××10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八)2008年12月份,被告人景某甲伙同李先凤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李×合钱财。其中,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张李×合现金980元,景某甲以购买礼品、衣物等为由骗取李×合现金5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九)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景某甲伙同李先凤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罗××钱财。其中,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罗××现金920元,景某甲以购买礼品、订婚等为由骗取罗××10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十)2009年3月份,被告人景某甲伙同李先凤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张×生钱财。其中,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张×生现金980元,景某甲以购买礼品、衣物等为由骗取张×生6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十一)2009年3月份,被告人景某甲伙同梁××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新钱财。其中,梁××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李×新现金360元,景某甲以购买礼品、定亲费等为由骗取李×新10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十二)2009年4月份,被告人景某甲伙同李先凤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付××钱财。其中,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付××现金980元,景某甲以购买礼品、衣物等为由骗取付××35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十三)2009年6月份,被告人景某甲伙同李先凤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滨钱财。其中,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张×滨现金800元,景某甲以购买礼品、衣物等为由骗取张×滨54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十四)2009年6月份,被告人景某甲伙同李先凤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秦××钱财。其中,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秦××现金980元,景某甲以购买礼品、订婚等为由骗取秦××5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十五)2009年7月份,被告人景某甲、杨某伙同李先凤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崔××钱财。其中,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崔××现金980元,景某甲以购买礼品等为由骗取崔××200元,杨某未骗得钱财。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十六)2009年7月份,被告人景某甲、杨某伙同李先凤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惠××钱财。其中,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惠××现金980元,景某甲以购买礼品为由骗取惠××200元,杨某以充话费等为由骗取惠××现金18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十七)2009年7月份,被告人景某甲伙同李先凤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李×生钱财。其中,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李×生现金980元,景某甲以购买礼品、交费等为由骗取李×生6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十八)2009年7月份,被告人景某甲伙同李先凤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郭××钱财。其中,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郭××现金980元,景某甲以购买礼品、衣物等为由骗取郭××现金30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二、被告人杨某单独或与被告人景某甲、孙某某、景某乙结伙诈骗的犯罪事实

2007年7月份至2009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伙同李先凤、梁××预谋后,李先凤以花蕊婚介所、男婚女嫁婚介所、梁××以鸿雁婚介所的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虚假征婚信息,并以交纳高额婚介费为由骗取前来应婚男子的钱财。后李先凤、梁××介绍冒充征婚人员的杨某与该应婚男子结识,杨某在使用化名与某应婚男子见面、交往期间,以订婚、看病、买衣服等为由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易初莲花连锁超市等地骗取对方钱财,并自供所得赃款均与李先凤或者梁××平分。

(一)2007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经李先凤介绍,在李位于郑州市X路X号绿网商务二楼X房间的花蕊婚介所内与被害人吴××结识,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吴××现金980元。后杨某化名张某君假装与吴××交往,期间杨某以购买空调、衣服等为由骗取吴××共计30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二)2008年4月2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鸿雁婚介所老板梁××介绍被告人杨某与前来应婚的被害人史××结识,梁××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史××680元。后杨某化名张某君假装与史××交往,为了取得史××的信任,期间杨某曾安排其母亲被告人景某乙冒充其姨妈、其丈夫被告人孙某某冒充其表哥、被告人景某甲冒充其表姐与史××吃饭,景某甲、孙某某、景某乙在明知是欺骗史××的情况下积极予以配合。后杨某以订婚、看病、买衣服等为由共骗取史××7000余元钱。其中,通过银行转账共计36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三)2008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经李先凤介绍,在李位于郑州市X路X号绿网商务二楼X房间的花蕊婚介所内与被害人蒋××结识,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蒋××现金980元。后杨某化名张某君假装与蒋××交往,为了取得蒋××的信任,杨某曾安排其母亲被告人景某乙冒充其姨妈、其丈夫被告人孙某某冒充其表哥与蒋××一块吃饭,景某乙、孙某某在明知是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况下积极予以配合。期间杨某以购买家俱、衣服等为由骗取蒋××共计80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四)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经花蕊婚介所老板李先凤介绍,在位于郑州市X路中孚紫东苑X号楼X楼B户的该婚介所内与被害人石××结识,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石××现金980元。后杨某化名张某君假装与石××交往,期间杨某以购买订婚戒指、看病等为由骗取石××共计50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五)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经李先凤介绍,在李位于郑州市X路中孚紫东苑X号楼X楼B户的婚介所内与被害人周××结识,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周××现金980元。后杨某化名张某君假装与周××交往,为了取得周××的信任,杨某曾安排其母亲被告人景某乙冒充其姑妈、其丈夫被告人孙某某冒充其表哥与周××见面,景某乙、孙某某在明知是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况下积极予以配合。期间杨某以购买衣服、礼品等为由骗取周××共计4000余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六)2009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化名王某伙同李先凤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方××钱财。其中,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方××现金980元,杨某以购买礼品、订婚等为由骗取方××16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七)2009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化名华某丽伙同李先凤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慎××钱财。其中,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慎××现金980元,杨某以购买礼品、订婚等为由骗取慎××13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八)2009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化名张某伙同李先凤采用上述虚假征婚手段骗取被害人常××钱财。其中,李先凤以交纳婚介费为由骗取常××现金980元,杨某以购买礼品、订婚等为由骗取常××现金800元。现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另查明:2009年8月6日,被告人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李先凤;2010年4月1日,被告人杨某、孙某某、景某乙的亲属主动代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石××、史××、周××赃款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辨认笔录、婚介合同、银行交易凭条复印件、汇款凭条、汇款收据、发票、便条、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讯查笔录、证人梁××的证言、同案犯李先凤的供述、被害人董××、时××、景××、张×现、刘××、王××、陈××、李×合、罗××、张×生、李×新、付××、张×滨、秦××、崔××、惠××、李×生、郭××、吴××、史××、蒋××、石××、周××、方××、常××、慎××的陈述、被告人辩护人提交的抓捕同案犯立功证明、退赃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甲、杨某、孙某某、景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诈骗公民财物,其中被告人景某甲、杨某诈骗价值数额分别为x元、x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某、景某乙诈骗价值数额均为x元,属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被告人景某甲、杨某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对被告人孙某某、景某乙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四被告人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减轻处罚;2、被告人孙某某、景某乙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3、被告人景某甲在伙同杨某诈骗被害人蒋××的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4、被告人杨某、孙某某、景某乙在亲属的帮助下主动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5、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够如实陈述,可酌予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景某甲辩护人提出景某甲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符合本案实际,可予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景某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杨某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但其在短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诈骗犯罪,主观恶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景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13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12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10年4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景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9日起至2010年4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五、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某增

审判员张晓英

代理审判员柯冀军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何静

书记员顾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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