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蒋某某、李某甲、谢某某等破坏电力设备、收购赃物案

时间:2001-03-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资刑初字第2号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资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资阳分院)。

被告人蒋某某,外号小脑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谭德强,四川资阳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外号大脑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小学文某,农民,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汪旭,四川资阳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某伦,四川资阳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丙,外号莽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小学肄业,农民,住(略)。1989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资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199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文某,农民,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原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资阳分院以资分检刑诉字(200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谢某乙、李某丙、曹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吴某某犯收购赃物罪,于200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李某甲、谢某乙和吴某某有遗漏罪行。检查机关申请补充侦查,于2001年1月对日以资分检刑诉字(2000)第X号补充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2001年2月21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富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谢某乙。李某丙、曹某某、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谭德强、汪旭、陈某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谢某乙、李某丙。曹某某与谢某刚、蒋某兵、蒋某国(均另案处理)单独或分别结伙于1996年10月至1999年6月期间,在简阳市X镇冻溪镇、青龙镇、三星镇、禾丰镇、云龙镇、施家镇、平泉镇、新市镇。石桥镇、草池镇、养马镇、芦首镇、简城镇和资阳市X镇、临江寺等地盗窃正在使用和待用的变压器内的铜芯线,销赃给被告人吴某某。其中蒋某某参与作案51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万余元;李某甲参与作案38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万余元;谢某乙参与作案22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余元;李某丙参与作案14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余元;曹某某受胁迫参与作案2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谢某乙、李某丙、曹某某的行为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谢某乙为主邀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受胁迫参与作案,系本案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了收购赃物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某某辩称其盗窃变压器的铜芯线对农村造不成破坏。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某认罪态度好,起诉指控的某些次数盗窃的变压器并未使用,这几次不属破坏电力设备的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蒋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其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参与作案是受到他人的胁迫;其检举蒋某兵的犯罪行为属立功。其辩护人以李某甲不是主犯为其辩护,并认为李某甲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乙的辩护人提出谢某举被告人曹某某参与盗窃变压器铜芯线属立功,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乙、李某丙、曹某某未作辩解。被告人吴某某辩称其收购铜芯线的次数没有起诉指控的扣余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乙在广元学会盗窃变压器铜芯线后回到简阳,先教会蒋某某,继尔谢、蒋某人又教会李某甲。从1996年10月至1999年6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谢某乙、李某丙、曹某某与谢某刚、蒋某兵、蒋某国(均另案处理)单独或分别结伙携带扳手、钢钳、套筒、螺丝刀、蛇皮口袋、背绳等作案工具在简阳市X镇、东溪镇、青龙镇、三星镇、禾丰镇、云龙镇、施家镇、平泉镇、新市镇、石桥镇、草池镇、养马镇、芦茨镇、简城镇和资阳市X镇、临江寺等地,采取先用竹竿将变压器的高压线接线断开,然后用扳手、螺丝刀拧下螺帽的方法盗窃变压器的铜芯线。先后作案65次,盗窃了67台变压器的铜芯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万余元,严重影响了被盗地区生产生活用电。各被告人将所盗铜芯线大部分销赃给被告人吴某某,所得赃款用于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99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乙伙同蒋某兵、蒋某国窜至简阳市X镇火联桥水库,盗走抽水站正在使用的下杆皮线200余米,销赃获款120余元平分。

认定的证据有:水库管理站管理员樊某安的证词,证明抽水站的下杆皮线被盗的事实。同案人蒋某兵、蒋某国均供述与谢某乙一起盗窃过火联桥水库的皮线。被告人谢某乙亦供认不讳。被告人吴某某供认从谢某乙手中收到过皮线。

2.199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乙伙同谢某刚、蒋某兵窜至简阳市X镇X村一社,将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内的铜芯线取出,因被人发现未盗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45.44元。

认定的证据有:碑还乡农电员文某松的证词。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同案人谢某刚、蒋某兵均供述与谢某乙在踏水村盗过1台变压器,未盗走。被告人谢某乙亦供认不讳。

该次作案时间证人文某丁证实的是1997年。但谢某乙三人供述是1995年或1996年。从本次作案有谢某刚、蒋某兵,而谢某乙供述在1996年底主要是与其子谢某刚和蒋某兵兄弟盗窃,在1997年认识蒋某某、李某甲后,主要是与蒋、李某人进行盗窃,就没再与蒋某兵兄弟一起作过案。同案的蒋某兵亦印证了这一事实。因此此次作案时间应认定为1996年。

3.1996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乙伙同蒋某兵、蒋某国窜至简阳市X镇X村九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内的铜芯线,销赃获款5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00余元,停电3个月,影响了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龙王村农电员蒋某康的证词。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李某甲的检举,检举其听说过谢某乙和平泉五星乡的“兵兵”盗窃过平泉飞龙乡的变压器。同案人蒋某兵、蒋某国均供述与谢某乙盗窃了龙王村的1台变压器。被告人谢某乙亦供认不讳。

4.1996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乙伙同谢某刚、蒋某兵窜至简阳市X镇X村五社,将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内的铜芯线取出,因被人发现未盗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72石4元,停电4天,影响了当地290余亩土地的灌溉、2个加工房和315人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劳动村五社社长颜平的证词,简阳市供电公司的鉴定结论,同案人谢某刚、蒋某兵参与盗窃劳动村变压器,因被告人发现未盗走的供述,被告人谢某乙亦供认不讳。

5.1996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乙伙同蒋某兵窜至简阳市X镇X村三社水库附近,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内的铜芯线,销赃获款4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60元,停电15天,影响了当地1个加工房、1000余人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长琴村七社支书张光体的证词,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同案人蒋某兵参与盗窃长琴水库变压器的供述,被告人谢某乙亦供认不讳。

6.1997年二月11日晚,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伙同谢某刚窜至简阳市X镇X村二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5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527元,停电20余天,严重影响了当地1个加工房、1个乡镇企业、3个村社X人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李某忠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和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证明了上安村变压器铜芯线被盗,造成停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同案人谢某刚参与盗窃上安村的1台变压器的供述。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亦供认不讳。

7.1997年2月26日晚,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与谢某刚窜至简阳市X镇X村农机站,盗走该站正在使用的1台(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5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61.30元。停电1天,影响了当地2个加工房、1个抽水站的生产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信义村村长张荣鲜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同案人谢某刚参与了此次作案的供述,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亦供认不讳。

8.1997年2月28日晚,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和谢某刚窜至简阳市X镇X村成都空军生产基地,盗走正在使用的1台(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18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68.16元,停电15天,严重影响了空军生产基地M分场和附近1个村社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成都空军生产基地水电班军人游生文某证词,现场勘查笔录的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供认不讳。

9.1997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窜至简阳市X镇X村四社,盗走该社正在使用的1台(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6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94元,停电1个月,严重影响了该社X个加工房、1个抽水站、80余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下马滩社四社社长蒋某美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供认不讳。

10.1997年4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窜至简阳市X镇X村十社,盗走该村正在使用的1台(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60余元平分,造成停电一个多月,影响了该社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进步村十社社长李某万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供认不讳。

11.1997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窜至简阳市X镇X村五社,盗走该村正在使用的1台(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45.36元,停电半个月,影响了当地2个加工房、2个提灌站、5个社X余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环溪村五社社长李某华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供认不讳。

12.1997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简阳市X镇X村,盗走该村正在使用的1台(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18.08元,影响了该村X个农机站、1个道班、5个社X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南河村治保主任都德尚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的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认不讳。

13.1997年7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窜至简阳市沦江羽绒厂,盗走该厂正在使用的1台(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4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12元,停电1天,影响了该厂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沦江羽绒厂副厂长陈某志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供认不讳。

14.1997年8月19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简阳市X镇X村二社,将该村正在使用的1台(略)变压器的铜芯线取出,因被人发现未盗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12元,停电7天,影响了当地1个提灌站、1个加工房、2所学校和6个社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东溪镇农电管理站站长吴某亮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认不讳。

15.1997年9月17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简阳市X镇X村二社,盗走正在使用的1台(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56.70元,影响了当地1个提灌站、1个加工房和4个社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双河村村支书王永双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认不讳。

16.1997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简阳市峨简水泥厂,盗走该厂1台(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5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527元。

认定的证据有:峨简水泥厂厂长鄙某文某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对盗走该台变压器铜芯线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被告人辩称该台变压器未接高压线,没有使用。结合证人鄙某某证实的水泥厂变压器被盗后就一直停产,没进行修复的事实,二被告人的辩解成立,应予采纳,对起诉指控的该台变压器正在使用这一事实不予认定。

17.1997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窜至简阳市X镇X村二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00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55.76元。

认定的证据有:和义村治保主任文某真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供认不讳,并对现场平面示意图进行辨认,确认系其作案地点。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只盗走了现场2台变压器中小的1台的铜芯线。证人文某戊证实第二天就将线改在了大的变压器上,没有对当地的生产生活用电造成影响,因此对起诉指控的“影响了3个社X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这一事实不予认定。

18.1997年11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甲、谢某乙窜至简阳市X镇X村五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4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72元,致使该村X个加工房、83户村民停电7天。

认定的证据有:荆州坝村五社社长邓绍友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李某甲、谢某乙供认不讳。

19.1997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简阳市X镇X村三社简阳市良种场,盗走该场1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6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80元,停电半个月,严重影响了1230亩农田的灌溉和良种场的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良种场会计张云梁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的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认不讳。

20.1997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李某甲、谢某乙窜至简阳市X镇X村三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845.20元,停电的余天,影响了当地2个企业、1个加工房和3个社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柏香村村文某杨建河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的鉴定结论,被告人李某甲、谢某乙供认不讳。

21.1997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简阳市X镇简阳农药厂,盗走该厂1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400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54.40元,因该台变压器是抽水专用,致使该厂生产生活用水受到影响。

认定的证据有:农药厂保卫科科长吕万海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认不讳。

22.1997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简阳市X镇X村三社,盗走2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600余元平分,造成停电40余天,严重影响了当地4个加工房和200多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李某水的证词,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认不讳。

23.1997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谢某乙窜至简阳市石桥火炮厂,盗走该厂1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元,影响了该厂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刘某中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李某甲、谢某乙供认不讳。

24.1997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简阳市X镇X村四社,盗走该村三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73元,停电半个月,严重影响了当地1个加工房、1个抽水站、5个社X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陈某元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认不讳。

25.1998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以殴打相威胁,胁迫其妻曹某某一起窜至简阳市X镇园艺场十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40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20.60元,停电10天,影响了当地1个企业石3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王某国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对参与此次盗窃变压器铜芯线供认不讳,并均供述曹某某是在蒋某某的胁迫下参与的作案。

26.1998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窜至简阳市X镇X村五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60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68.14元,停电5天,影响了该村X个加工房、500多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胜丰村村支书王永玉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谢某乙的检举,证实其听曹某某讲过,曹某蒋某某偷过两个变压器,其中在石钟偷过1个。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亦供认不讳。

27.1998年1月21日晚,被告人李某甲、谢某乙窜至简阳市X乡X村二社,盗走该村二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元,停电7天,影响了当地1个加工房、3个社X余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樊某艳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李某甲、谢某乙供认不讳。

28.1998年2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谢某刚窜至简阳市X镇X村一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内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6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194、21元,影响了1个加工房的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谭某风、黄友元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同案人谢某刚参与了此次作案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甲亦供认不讳。

29.1998年2月11日,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窜至简阳市X乡X村一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01元,停电1个多月,严重影响了当地1个加工房、1个提灌站、4个社X余村民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大坝村村长樊某培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供认不讳。

30.1998年2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谢某刚窜至简阳市X镇X村二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内的铜芯线,销赃获款4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499.76元,影响了庄元村X村部分农田的灌溉。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李某己、李某庚、袁某某、刘某辛根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和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同案人谢某刚参与了此次作案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甲亦供认不讳。

31.1998年2月15日晚,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窜至简阳市X镇玛钢厂,盗走该厂1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10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80元,停电28天,严重影响了该厂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玛钢厂厂长冯立志和保卫冯云述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供认不讳。

32.1998年3月19日晚,被告人蒋某某与谢某刚窜至简阳市X镇X村二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元。

认定的证据有:蒋某桥村二社社长刘某树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同案人谢某刚参与此次作案的供述,被告人蒋某某亦供认不讳,并对现场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是其作案的地点。证人刘某壬证实该台变压器主要用于灌溉抽水,由于及时抢修没有影响生产。因此起诉指控的“影响了该村X余亩土地的灌溉”这一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认定。

33.1998年3月27日晚,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和谢某刚窜至简阳市X镇自来水站,盗走该站正在使用的1台(略)、1台(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13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元,严重影响了当地28个社X亩土地灌溉和5个社X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许某癸、张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志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同案人谢某刚参与了此次盗窃2台变压器的供述,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供认不讳。

34.1998年4月13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简阳市X乡农机站附近,盗走该乡正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10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元,停电半个月,严重影响了当地3个加工房和900余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平窝乡农机站站长邓北荣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认不讳。

35.1998年4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甲、谢某乙窜至简阳市X镇X村四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27.20元,致使当地2个加工房石个社村民停电7天。

认定的证据有:大河村村支书易正春的证词,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李某甲、谢某乙供认不讳。

36.1998年5月8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简阳市X镇X村十社,将该村二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取出,因被人发现未盗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0元,影响了当地334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鞍山村村支书王永成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认不讳。

37.1998年5月9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简阳市X镇X村花果山,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00余元平分。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29.50元,停电半个月,严重影响了当地2个加工房和200余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石王村七社社长钟进松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认不讳。

38.1998年6月11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简阳市X镇X村四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15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97.46元,停电半个月,影响了当地600余户村民的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周某华、何大坤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认不讳。

39.1998年7月1日,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简阳市X镇X村三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元,停电20余天,严重影响了当地二个加工房、22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民乐村三社社长何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认不讳。

40.1998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简阳市X镇X村十三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5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60元,停电3天,影响了当地3个企业、10个社X余人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棉丰村村长刘某信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认不讳。

41.1998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窜至简阳市X镇X村,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元,停电半个月,影响了当地1个加工房和420余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赖某昌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供认不讳。

42.1998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简阳市X镇希望小学,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7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元,停电2个月,严重影响了当地3个加工房、1个加油站、正个农机站和200多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陈某明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认不讳。

43.199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简阳市X镇X村七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4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82元,停电1个月,严重影响了当地2个加工房和90多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三江坝村农电员刘某军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认不讳。

44.1997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谢某乙伙同谢某刚窜至简阳市X镇X村华龙酒厂,盗走该厂1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450余元平分。1999年1月25日,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又窜至该处盗走1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5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93.10元,停电2个月,影响了华龙酒厂和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中心村二社社长陈某荣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同案人谢某刚参与了1997年作案的供述。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谢某乙亦供认不讳。

45.1999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简阳市X镇饮料厂,盗走该厂1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6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14.53元。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王某全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认不讳。

46.1999年1月20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资阳市X镇X村X组,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5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661元,影响了当地300多亩土地的灌溉。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甘某德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认不讳。

47.1999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窜至资阳市临江寺农机站,盗走该站1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400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96元,停电90余天,影响了当地1700余亩土地的灌溉。

认定的论据有:临江镇农机站副站长李某仁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对盗走该台变压器铜芯线的事实供认不讳。李某甲辩称该台变压器没有使用。从证人李某仁的证词证明该台变压器是专门用来提灌用的及被盗后停电90天的情况看,说明该台变压器是处于使用状态,被告人李某甲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认定。

48.1999年2月13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窜至简阳市城北农机站,将该站1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取出,因故未盗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元,停电1个月,严重影响了当地3个企业、30多户居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简城镇农机站站长施开旭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丙供认不讳。

49.1999年2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窜至简阳市畜牧局牛奶场,盗走该场1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500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663.40元,并致使该场停电1天。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陈某全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丙供认不讳。

50.1999年2月18日晚,被告人蒋某某伙同谢某刚窜至简阳市X乡X村一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59.08元,停电半个月,严重影响了当地一个自来水站、一个农机站和800人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付某华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同案人谢某刚参与了此次作案的供述,被告人蒋某某亦供认不讳。

51.1999年3月16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李某丙窜至简阳市X镇X村X组,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00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18.16元,停电9天,影响了当地1个加工房、3个抽水站和6个社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王某富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丙供认不讳。

52.1999年3月19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简阳市X镇X村十一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6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石0元,停电10余天,严重影响了当地1个加工房和80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以及800亩土地的灌溉。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冯某忠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认不讳。

53.1999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窜至简阳市X镇X村X组元灯铁厂,盗走该厂二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400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848元,停电7天,影响了该厂和附近2个村X组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元灯铁厂厂长蒋某伟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丙供认不讳。

54.1999年4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窜至简阳市X镇X村X组,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4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元,影响了当地110余户村民和150多亩鱼塘的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三岔水库管理局的吴某松、林元清的证词,现场照片,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认不讳。

55.1999年4月9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窜至简阳市X镇X村一社,将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取出,因被人发现未盗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94.07元,停电10天,影响了当地3个企业、二个加工房、1个提灌站和2个村社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国防村一社会计吴某本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丙供认不讳。

56.1999年4月15日晚,被告人蒋某某窜至简阳市X镇X村X组,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60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118元,停电12天,影响了该村X余村民的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笔架村村长梁兴忠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供认不讳。

57.1999年4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窜至简阳市X镇X村七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00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72.50元,影响了当地224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六洞村村长陶元忠的证词,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供认不讳。

58.1999年1月22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李某丙窜至简阳市X镇X村五社,盗走该村正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300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268.47元,影响了当地3个村社的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李某华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丙供认不讳。

59.1999年4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窜至简阳市建筑五金器材厂,盗走该厂1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4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74.94元,影响了该厂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五金器材厂厂长胡静蓉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供认不讳。

60.1999年4月28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李某丙窜至简阳市X镇X村八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50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80余元,停电10天,影响了当地480余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王某富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的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丙供认不讳。

61.199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窜至简阳市X镇X村七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450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72.72元,影响了当地4个企业和7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红塔村七社社长魏福荣的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丙供认不讳。

62.1999年5月8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窜至简阳市X镇神龙铁厂,将该厂1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取出,因被人发现未盗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元。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甘某清、陈某的证词,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和照片,遗留在现场的作案工具扳手、套筒、背绳照片经三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丙供认不讳。

63.1999年5月15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丙窜至简阳市X镇X村三社,盗走该村X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50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04.48元,影响了当地8个企业和500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雷某文某证词,现场平面示意图,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丙供认不讳。

64.1999年6月15日晚,被告人蒋某某、李某丙窜至简阳市店子沟火车站,盗走该站待使用的1台(略)、1台(略)变压器的铜芯线,销赃获款440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略).51元。

认定的证据有:庙子沟火车站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丙供认不讳。

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收购赃物的证据有:(1)简阳市公安局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证明1998年6月25日,简阳市公安局因吴某某无证收购旧金属,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2)证人叶某群的证词,证实从1998年6月至1999年5月期间,吴某某先后卖过1000余斤铜给叶素群。(3)蒋某某、李某甲、谢某乙、谢某刚、李某丙、蒋某兵、蒋某国均供述盗得的铜芯线是卖给了在简阳南门的吴某某。吴某道他们是偷来的。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指控她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亦供认不讳。公诉机关指控蒋某某、李某甲、谢某某等人盗窃的变压器铜芯线每次都是卖给的吴某某。庭审中对质,被告人蒋某某、李某甲供述是全部卖给的吴某某,谢某乙称有几次不是卖给的吴某某。结合被告人吴某某关于在1998年处罚前收过20余次,处罚后收过20余次的供述,本院认为不能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收购了起诉指控的所有被盗走的变压器的铜芯线,只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收购了本案中大部分被盗变压器铜芯线。

此外,公诉人还当庭出示了简阳供电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简阳市1997年至1999年5月期间,变压器被盗68台。变压器铜线圈是变压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盗走的变压器报废。

盗窃变压器铜芯线的作案工具扳手、蛇皮口袋、背绳等物证当庭变被告蒋某某、李某甲、谢某乙、李某丙和曹某某辨认均辨认无误。

上述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出示,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予以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另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了1997年8月30日晚,被告人蒋某某伙同谢某刚窜至简阳市X镇X村二社,盗走该村贝台正在使用的(略)变压器内的铜芯线,销赃获款250余元平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38元,停电S个月,影响了当地5个社X余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

为指控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樊某某、徐某某、徐某某才的证词,以证明中兴村二社的变压器被盗以及徐某某、徐某某才两兄弟1997年8月31日早上5点多钟追撵两个可疑人员,捡到一包对方丢下的用蛇皮口袋装的烧过了的铜线。现场勘查笔录和简阳市供电公司鉴定结论以证明中兴村二社变压器被盗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案人谢某刚的供述,以证明与蒋某某、谢某乙于1997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在蒋某桥处盗得变压器1台。谢某刚指认该次作案现场的照片。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以证明蒋某某与谢某刚在禾丰镇X村盗过1台变压器铜芯线。庭审中,蒋某某否认参与了此次作案。在辨认了现场照片后称其一共在禾丰地区只作案5次,如加上这次就有了6次,以前的供述是与蒋某桥这次搞混了。经核实,被告人蒋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在禾丰地区作案一共是5次,同案人谢某刚也否认参与了此次作案,而且二人的供述与证人徐某军、徐某某才的证词在关键情节上不能印证。因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参与此次作案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谢某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李某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曹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止。)

六、被告人吴某某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四日起至二00一年七月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人份。

审判长李某正

审判员胡军

代理审判员杨清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