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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路某、郭某滥用职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男,29岁。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男,25岁。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郭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8月24日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路某、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5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路某、郭某驾驶豫x路某执法车,巡查至311国道鄢陵县X路某,在对路某郑某华加水摊点进行查处时,路某看到梁冬冬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豫x大货车没有加盖篷布,违反规定指使郭某驾车横在道路某间,强行拦截大货车,造成大货车刹车不及与豫x路某执法车相撞、路某执法车乘坐人郑某华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国内多家媒体采访、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杜某、雷某、田某、王某乙证言、郑某华死亡交通事故卷宗材料、门户网站报道材料、户籍证明、职务证明、职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郭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强行拦截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路某、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自愿认罪,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路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郭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雷某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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