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盛包装(南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克赞,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仕荣,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盛包装(南昌)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盛包装(南昌)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克赞、被告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仕荣到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盛包装(南昌)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太子奶包装纸箱,随后原告按照被告所下订单足量供应,但被告拖延支付货款。截止2009年11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99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全部货款和利息共计x.96元。
被告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请求与原告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各种专用纸箱。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被告所购买的货物送至约定的交货地点,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没有及时付清货款,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尚差欠货款x.99元。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x.97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99元,被告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自愿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金盛包装(南昌)有限公司货款x元,余款x.99元在2011年5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金盛包装(南昌)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96元,减半收取2548元,由被告株洲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劲松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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