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谭某与被告潘某、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又名谭X),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X乡市X组某号。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潘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个体司机,住(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X路X号。

负责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振武,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

委托代理人叶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

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与被告潘某、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某诉称:2010年10月7日,被告潘某驾驶(发动机号为:x)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原告谭某)从醴陵市X乡方向。当日18时20分,被告潘某驾车途经老谭某东富栗树村杨某转弯地段时,违规超车驶入路左与相对行驶的被告张某驾驶的赣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潘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的伤情经株洲渌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原告因未得到其他赔偿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潘某、张某赔偿原告谭某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法医鉴定费、伙食补助费、护某、误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x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潘某辩称,被告潘某在本次事故中也受了伤,被告潘某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潘某放某要求被告张某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张某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7日,被告潘某驾驶(发动机号为:x)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原告谭某)从醴陵市X乡市方向。当日18时20分,被告潘某驾车途经老谭某东富栗树村杨某转弯地段时,违规超车驶入路左,与相对行驶的被告张某驾驶的赣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谭某、被告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0年10月18日,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醴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潘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谭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1年1月17日,株洲渌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谭某的伤情作出(2011)临鉴字第X号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构成九级伤残,出院后休息6个月,后期治疗费费用4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向原告谭某支付了x元赔偿款,原告谭某因未得到相应赔偿款,遂于2011年9月23日诉来本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赣x号小型普通客车系被告张某所有。2010年2月21日,被告张某以赣x号小型普通客车为被保险车辆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2月22日零时起至2011年2月21日二十四时止。

又查明,原告谭某系农业家庭户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同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谭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某、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x元,此款于2011年11月10日之前付清(帐户名:醴陵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帐号:(略))。至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对本起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事宜就此了结;

二、被告张某自愿赔偿原告谭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的损失共计7000元,因被告张某已向原告支付了x元赔偿款,原告谭某同意在收到保险理赔款后将被告多支付的8000元返还给被告张某;

三、原告谭某自愿放某要求被告潘某承担赔偿责任;

四、原告谭某自愿放某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原告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元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章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