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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鸿翔机械厂与沈阳华彩涂装有限公司、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津县鸿翔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华彩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X路X号8们。

法定代表人:金某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金某丁,男。

原审被告: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君贵,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上诉人宁津县鸿翔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华彩涂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万方建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宁津县鸿翔机械厂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津县鸿翔机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津县鸿翔机械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宁津县鸿翔机械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刘洪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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