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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犯故意伤人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芝荣(又名张某荣)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受害人永丽之母。

原审被告人聂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6年12月21日被抓获。200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聂某某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芝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鹿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知荣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知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知荣服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知荣,撤回上诉。鹿邑县人民法院(2009)鹿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万廷

审判员闫天峰

审判员位秀伟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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