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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某、黄某盗窃、掩某、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又名魏X),男,21岁。因冒充警察招摇撞骗、诈骗于2010年9月22日被鄢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绰号罗X),男,39岁。因涉嫌犯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7月6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23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黄某犯盗窃、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到鄢陵县X乡电脑学校,将鄢陵县X村民王某放在教学楼一楼大厅的红色英克莱牌电动车(价值1100元)盗走,后在鄢陵县X路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赃款挥霍。黄某明知是赃物,仍然购买。案发后已追退。

2、201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到鄢陵县X街老武装部家属院,将该县居民乔丹琴的白色锡特牌电动车(价值1550)盗走后销赃,赃款挥霍。案发后已追退。

3、2011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魏某到鄢陵县教师进修学校,将该校教师解飞的志达牌电动车(价值1070元)盗走,后经被告人黄某帮助,在鄢陵县X路以2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挥霍。黄某明知该车是赃车,仍帮其销售。

被告人魏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失主解飞、王某、乔丹琴陈述、证人贺某、茹某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辩认笔录、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鄢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魏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百一十二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犯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雷云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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