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段某与被上诉人湖南电力公司株洲茶陵电力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年××月××日出某,××县X镇××村××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电力公司株洲茶陵电力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廖香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上诉人段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电力公司株洲茶陵电力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作出某(2010)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某,被上诉人湖南电力公司株洲茶陵电力局的委托代理人廖香明出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82年,原告段某受原平水农电站的聘请在平水农电站工作,先后担任该站的会计、出某、收费和抄表等工作。根据湖南省电力工业局下发的“湘电农字(1992)X号文件”规定,各用电乡X镇)均应建立电力管理站,各电管站为集体事业单位,受县X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县(市)电力局或农电总站对电管站实行归口管理。电管站人员由本人申请,乡X镇)人民政府推荐,经县(市)电力局或农电总站考核审查,报地(市)电业局批准后聘任;电管站站长由县(市)电力局或农电总站任免。电管站人员的报酬和福利待遇由县(市)电力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当地收入情况,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的有关标准执行;电管站的资金来源和财务开支范围均由县(市)电力局根据有关文件确定和审核;生产性开支在500元以下的由站长审批,500元以上的由县(市)电力局或农电总站审批;县(市)电力局定期对电管站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1998年4月,茶陵电力局农电总站根据省电力局关于“抓好乡X镇)电管站人、财、物、事统一管理的同时,做好定岗定编工作,下决心精减机构,裁减多余人员”的精神,向各乡X镇)电管站印发了茶电农字(1998)X号文件,即《关于乡X镇)电管站定岗定编的规定》,规定原站委会聘请人员,一律解聘站委会工作,年龄在45周某以上的一律离岗,并规定,离岗人员按在电管站工作的年限,每年发给100元安置费。当时原告段某正好年满45岁,按上述文件规定,属于解聘对象,故平水电管站将段某解聘,1999年元月31日,段某在平水电管站领取了1982年至1998年每年100元,合计1600元的安置费。此后,段某对解聘后的安置补偿不服,陆续多次找平水电管站和县电力局有关领导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但无结果。2003年6月2日,段某向茶陵电力局农电总站递交了书面报告,要求电力局按农电总站(1998)X号文件规定,每月发给100元生活费。2007年3月、12月,段某又两次找茶陵电力局领导,要求增加补偿费。2008年10月和2009年4月,段某又向茶陵县人大、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电力局递交了内容相似书面报告,2009年4月13日,茶陵电力局对段某的报告作出某书面回复,认为段某的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其要求不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亦没有相关政策可参照处理,故电力局无法解决。2010年1月5日,段某又向茶陵县信访局递交了报告,信访局给茶陵电力局递交了“信访事项转办单”。2010年1月6日,茶陵电力局给信访局作出某“关于对段某同志请求报告的回复”,仍认为属历史遗留问题,按当时的政策规定难以解决。2009年12月16日,段某又向茶陵县总工会递交申请报告,总工会批转给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2010年5月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某茶劳仲案字(2010)X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认定段某与茶陵电力局形成了劳动关系,但认为段某的申请超过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时效,由此驳回了段某的仲裁请求。

原审认为:原电力系统在茶陵各乡X镇设立的农电管理站聘用的管理人员与茶陵电力局形成了劳动关系。既然原告段某属于该类人员,那么其与茶陵电力局就自然形成了劳动关系。1998年茶陵电力局与原告段某解除劳动关系后,茶陵电力局根据内部规定仅对段某发了1600元安置费,明显低于当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为此原告自1998年至2003年曾多次找当时的农电站和县电力局的有关领导,要求解决生活补助费问题,由此可以说明,双方的争议自茶陵电力局解聘段某之日即已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以后,当事人必须在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超期则视为对权利的放某。在法院审理中,尽管段某提供了有关知情人出某的“证明”和有关的书面材料,证实原告段某自1998年至2003年间多次找平水农电站和茶陵电力局领导要求解决生活补助费问题和2003年以后继续向县、市电力局和人民政府递交书面报告,要求解决待遇问题是事实,但自原告解聘至今已达12年之久,这些证据均不能确切证明发生时效中断的具体时间段,故无法认定原告的请求没有超过法定时效的事实。这种结果完全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国家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以后,即对全社会的各个组织和个人均产生约束力,不因某个组织或个人不懂或不知某项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受该规定的约束,因此,原告段某以自己以前不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为由,要求给予特殊对待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段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明显错误,1、认定原告提供的10个证据“均不能确切证明发生时效中断的具体时间段”及所谓“无法认定”错误;2、认定“这种结果完全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错误;3、认定原告“以自己以前不知”“仲裁时效为由”,“要求给予特殊对待”错误。二、原审适用法律明显错误,1、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裁判错误;2、断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在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错误。三、原审违法裁判。上诉请求为:1、撤销(2010)茶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补发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9360元,额外补偿金4680元,赔偿金x元;3、判令被上诉人办理自1993年以来的养老保险手续;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湖南电力公司株洲茶陵电力局答辩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关于时效方面的事实认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当事人双方在二审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并认可相关证据材料在一审判决书中已经列全。

上诉人段某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被上诉人湖南电力公司株洲茶陵电力局则对一审认定的“电力局对农电站进行统一管理”及“2007年3月、12月段某又两次找茶陵电力局领导要求增加补偿费”提出某议,认为电力局对农电站只是业务指导关系,茶陵电力局没有进行统一管理;上诉人没有去找补偿,认定去找补偿没有依据。经查根据湖南省电力工业局(湘电农字【1992】X号)文件中附件一《湖南省乡X镇)电力管理站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电管站是农村X组织,为集体事业单位。电管站接受县X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由县(市)电力局(所)或农电总站对电管站实行归口管理。”可以认定电力局对农电站进行管理的事实。至于“2007年3月、12月段某又两次找茶陵电力局领导要求增加补偿费”的事实,在茶陵电力局2010年1月6日对茶陵信访局所作《关于对段某同志请求报告的回复》中有明确表述,可以认定。综上,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必须以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而仲裁申请应当遵循时效制度,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平水电管站根据茶陵电力局农电总站所作的茶电农字(1998)X号文件将段某解聘,1999年元月31日,段某在平水电管站领取了1982年至1998年共1600元的安置费,其认为经济补偿过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60日内提出某裁申请。而段某直到2010年3月才向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某裁申请,时效期间早已届满。段某提交的相关材料均无法证实申请仲裁的期限发生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其提出某有超过法定时效的主张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波

审判员陈卫中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邹春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