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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某与被告向某、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

被告向某

被告米某

原告钟某与被告向某、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向某、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9年1月20日,两被告以开设卡巴铅锌矿为由向某告借款3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并以辰溪县海利山庄住(略)《借款担保协议书》。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均被二被告拒绝。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某费用。

被告向某、米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某分两次向某告钟某借款35万元用于龙山卡巴铅锌矿,并于2009年1月20日出具其签名的借条1张。同日,原告钟某与被告向某又就该笔借款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书》,对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偿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在被告向某无力偿还的借款本息时,二被告以其夫妻共同的辰溪县海利山庄住房将作为抵押物归原告所有。被告向某、米某均在该协议上签名。到期后,两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予偿还。故原告诉某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某费用。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原告举证、辩论和陈述,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

1、借条1份,证实被告向某向某告钟某借款的事实;

2、借款担保协议1份,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向某向某告钟某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米某同意以其夫妻共同财产辰溪县海利山庄住房作为抵押的事实;

3、当事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各1份,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

4、庭审笔录1份,印证了本案其它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某向某告钟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某向某告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被告向某该笔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米某对该债务有共同偿付义务。原告无证据证实与被告向某借款有利息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米某在被告向某与原告钟某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书》时,在协议书上签名同意以其与被告向某共同所有的位于辰溪县海利山庄的住房作为借款抵押,担保被告向某履行到期债务。该抵押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原告钟某未取得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向某、米某偿还原告钟某借款本金3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某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820元,由被告向某、米某负担8000元,原告负担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梅永忠

审判员唐爱珍

人民陪审员米某浓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芳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某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某、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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