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倪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2日、200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晁某某、被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倪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9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位于安泰苑门口的惠家新生活超市的转让合同,后原告得知被告并非房主,也非惠家新生活超市的业主,且房主安阳市机关事务物业管理中心与租赁户明确约定不允许转让、抵押和转租。被告故意隐瞒不得转租的真实情况,签订转让合同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被告吴某某返还转让费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吴某某辩称,原、被告是在利害关系讲明的情况下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转让合同,被告也未违反安阳市机关事务物业管理中心不得转让、抵押和转租的规定,被告转让给原告的是惠家新生活超市内的物品,该房屋内的物品是在原告清点无误后接收的,并交付被告x元的转让费。原、被告的转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8日,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吴某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吴某某将位于安泰苑门口的惠家新生活超市x元转让给原告,房租到期后由乙方李某某与房主协商续约租期。同日,吴某某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房屋转让金(包括房屋里的货)共计x元。收款人吴某某”。原、被告就转让的物品未制作转让清单。

本院于2009年1月26日向安阳市机关事务物业发展中心调查另查明,安阳市机关事务物业发展中心与刘瑞红签订了安泰苑13-X号房屋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惠家新生活超市位于安泰苑临街X-X号。安阳市机关事务物业发展中心为加强门面房租赁管理,向承租户发布通知,承租户不得擅自将所租房屋转租、抵押或该做其它用途,违反规定转租房屋的,将收回租赁场地。

再查明,2008年11月24日,吴某民与张彬、王永合、吴某签订租房协议,协议约定吴某民将安泰苑临街门面房两间租给张彬、王永合、吴某。协议约定租期为2008年11月25日至2009年11月25日,租金为每月1350元,租赁期间不得随意转让房屋所有权。2009年3月28日,王永合和张彬出具委托书,委托吴某某处理惠家新生活超市所有事宜。庭审中,被告吴某某认可2008年11月24日协议上的“吴某”与其系同一个人。证人王永合出庭证明其与张彬、吴某某2008年租赁了安泰苑临街门面房两间,2009年4月份与张彬共同委托吴某某处理该门面房的相关事宜。以上是本案的事实。

上述事实,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为转让合同、收据、租房协议,被告吴某某提交的证据为租房协议、委托书、转让物品明细单,以及本院2009年1月26日的调查笔录。上述证据经举证和质证,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2009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且双方均已履行了相关转让事宜,因此原告请求确定该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某某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该房屋,原告李某某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与该门面房的非权利人签订转让合同,且双方未签订房屋内转让物品的清单,对造成本次纠纷,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结合原、被告对造成本次纠纷的过错程度,酌定原、被告按照四六比例承担责任。被告吴某某应当返还原告60%的转让款,即x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转让费x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29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常波

审判员:郭艳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牛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